2020年債務人在民間借貸案件中這樣抗辯可以少還錢甚至不還錢

2020年債務人在民間借貸案件中這樣抗辯可以少還錢甚至不還錢

原創 微法官 2020-05-04 11:06:55

2020年債務人在民間借貸案件中這樣抗辯可以少還錢甚至不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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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融通本應該是具有一定資質的金融機構的業務,但是早些年卻有很多人打起法律的擦邊球,未獲得相關的資質變相搞起來的金融借貸。原本公民之間的借貸也是常見的事,但是正常的公民之間的借貸都是無償的,最多也是給予一些答謝。但是就是有一些所謂的聰明人看到了所謂的市場,也放貸為業。這些人往往搜了身邊親朋好友的錢然後再對外放貸,賺取利息差。諸如此類的放貸行為已經嚴重擾亂了社會金融秩序,是違法行為。

隨著高層對民間借貸認識的不斷深入,進一步加大了對以放貸為業的人的處罰。九民會議紀要專門規定了職業放貸人這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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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什麼是職業放貸人呢?同一出借人在同一期間反覆多次從事有償民間借貸行為,一般可認定為職業放貸人。所以說反覆多次放貸是認定職業放貸人的關鍵因素。那麼這個多次具體是指多少次呢?根據兩高發布的非法放貸意見中規定兩年十次放貸就可以構成犯罪了。這是刑事案件定罪兩項的依據,作為民事案件中職業放貸人的認定標註則會更加寬鬆。九民會議紀要沒有做出的明確的規定,而是授權各地的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各地的具體情況制定不同的細則。根據目前各地發佈的規則來看,制定的該細則主要從兩個方面著手:一是金額;而是次數。關於金額,有些地方只要求兩年內放貸數額達到50萬元或者100萬元,關於次數,一年內3次或者兩年內5次。這樣的要求還是比較寬鬆。當然每個省的省情不同,制定的細則也不同,具體的案件要看受訴法院所在地的標準進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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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高院不僅制定的相關的標準,而且還對政策進行進一步落實。比如說,在立案階段就會先對當事人的身份進行篩查,通過法院的網上系統進行檢索,將涉及當事人的放貸案件記錄在冊一併移交給案件的承辦法官。對於承辦法官認為涉及職業放貸人案件可以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同時高級人民法院及中級人民法院還會定期公佈職業放貸人名單等等相關政策。

所以說,從今年開始只要涉及職業放貸人的案件必然是法院嚴查的案件,只要你以放貸為業多次對外放貸的,極有可能構成職業放貸人,不要存在僥倖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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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構成職業放貸人其簽訂的借款合同效力如何呢?涉及職業放貸人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雙方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借款人應返還取得的借款及資金佔用利息,法院一般按照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確定損失數額。也就是說債務人只有還本不用還息,以前還過的利息折抵本金,有沒有一種立馬回到解放前的感覺。

當然這還不是最嚴厲的懲罰,如果構成非法放貸行為構成犯罪還是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有很多債權人在這個規定出臺後就不敢再向法院起訴了。所以說,21020年債務人在民間借貸案件抗辯時就又多了一個有力的殺手鐧——職業放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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