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法”系列之民法典篇⑮

“書·法”系列之民法典篇⑮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書·法”系列之民法典篇⑮

作者:中國行為法學會廉政書畫院院長 邊保華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作品:民法典第八百三十條

“書·法”系列之民法典篇⑮

作者: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北京市總隊原副政治委員 李金星

第八百三十條貨物運輸到達後,承運人知道收貨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收貨人應當及時提貨。收貨人逾期提貨的,應當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等費用。

作品: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條

“書·法”系列之民法典篇⑮

作者:四川省書法家協會主席 戴躍

第九百五十一條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書·法”系列之民法典篇⑮

作者:遼寧省書法家協會駐會副主席 李琳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

“書·法”系列之民法典篇⑮

作者:安徽省書法家協會副主席 王濤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書·法”系列之民法典篇⑮“書·法”系列之民法典篇⑮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書·法”系列之民法典篇⑮

作者:遼寧省書法家協會副主席 趙立新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來源:法治日報(製圖:嶽錸)

編輯:韓玉婷 常煜 嶽錸

“書·法”系列之民法典篇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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