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目的
明確房屋維修標準,為維修人員、維修檢驗人員提供指引。
2.0 適用範圍
適用於項目工程部、各物業管理處的房屋維修。
3.0 內容
3.1 主體工程
屋蓋、梁、板、柱、剪力牆等在修繕時應查清隱患。損壞、變形嚴重的,應加固補強或拆換;不合理的舊結構、節點,若影響安全使用,大修時應整修改做;對鋼筋混凝土構件,如有輕微剝落、破損的應及時修補;
混凝土碳化產生裂縫、剝落、鋼筋鏽蝕嚴重的,應通過檢測計算鑑定構件承載力,採取加固或替代措施,達到絕對安全的標準。
3.2 裝修工程
a)門窗修繕後應牢固、平整、美觀、開關靈活、接縫嚴密、不鬆動。門窗開關不靈活、鬆動、變形、腐爛的,應修理更換,小五金應修換配齊;
大修時,內外玻璃一次配齊,打好玻璃膠;門窗損壞嚴重,無法修復的,應更換。更換的門窗應與原門窗一致,滿足使用要求,表面顏色一致,平整美觀。
b)掛鏡線、窗簾盒、窗臺板等的裝修,屬一般損壞的,照原樣修復;嚴重損壞的,應更新或在不降低標準、不影響使用的條件下,用其他材料代用更新。
c)踢腳板局部損壞、殘缺、脫落的應修復。
3.3 樓地面工程
a)地面木地板的損壞修繕時,如無原材料更換,可根據業戶要求可改做相應標準的高級地板,使業戶滿意為止。
b)普通水泥地面起砂、空鼓、開裂,應拆補、修補或重做;水磨石地面損壞的,應儘量修復,實無法修復的,應改做相應標準樓地面。達到表面光滑、平整。
c)面磚地面損壞、破碎、高低不平的,應拆補或重鋪,室內潮溼嚴重的,可增設防潮層或塊料地面,達到使用要求,顏色一致無空鼓,縫口整齊。
3.4 屋面工程
a)屋頂結構有損壞的,應修復或拆換;不穩固的應加固;如因為原結構本身的原因造成屋面滲水、漏雨嚴重,按原樣修復仍不能排除屋漏的應翻修改建,達到不滲漏、不空鼓,平整美觀。
b)屋面上的壓頂、泛水、天溝、水落、水管等損壞滲水時,應修復:損壞嚴重時應翻做,保證不滲漏,達到原設計標準。
d)鋼筋混凝土平屋面滲漏時,應找出原因,針對破損情況採用防水嵌補或做防水層,結構損壞的應加固重做,達到使用要求。
e)玻璃天柵損壞漏水的,應修復、損壞嚴重的可翻修,但一般不重新做。
f)屋面上原有隔熱保溫層損壞的應修復。
3.5 飾面工程
a)外牆飾面起殼、開裂、剝落的,應原樣修復;損壞面積過大的,可全部剷除重做,重做時,應不降低用料標準、不影響色澤協調。
b)外牆勒腳損壞的應修復,達到表面平整、光滑、美觀。
c)內牆飾面起殼、開裂、剝落的,應修復,每面牆損壞超過一半以上時,可剷除重抹,原無踢腳線的,可加做踢腳線;各種牆裙損壞的情況應根據牆身的需要予修復;因室內外高差原因,引起牆面長期潮溼,如有必要,可加作防水層。完全修復後,應保持整體顏色一致。
d)天棚損壞:抹灰層鬆動,有下墜危險的,須剷除重抹;原線腳損壞的,按原樣修理;損壞嚴重的複雜線腳,應全部剷除後,原樣修復或適當簡略,保持與牆面顏色一致,光滑美觀。
3.6 油漆粉飾工程
a)木門、裙板、木欄杆等油漆起殼、剝落、失去保護作用的,應週期性地進行保養;上述木構件整件或零件拆換應油漆,保持顏色一致,光滑美觀。
b)鋼門、鐵曬衣架、鐵柵、鐵圍欄、空調架、上水管、雨水管、煤氣管、鑄鐵汙水管或其他各類鐵構件,其油漆起殼、剝落或鐵件鏽蝕,應先除鏽,再刷防鏽塗料或防鏽漆,然後刷其他面漆;鋼門或各類鐵件油漆保養週期一般為3--5年。
c)木地板原油漆脫落的,根據業戶要求進行維修或應重做,保持表面平整,光滑美觀,使客戶滿意。
d)室內牆面、天棚等修繕時可刷新,其用料應採取新型塗料,如膠白等,高級抹灰損壞應原樣修復,保持表面平整,光滑美觀,顏色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