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佈公告,加強非醫用口罩出口質量監管。自4月26日起,出口的非醫用口罩應當符合中國質量標準或國外質量標準。對4月26日之前已簽訂的採購合同,出口報關時須提交電子或書面的出口方和進口方共同聲明。(中國新聞網)
2020-12-12 05:54:42 佚名
4月25日,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佈公告,加強非醫用口罩出口質量監管。自4月26日起,出口的非醫用口罩應當符合中國質量標準或國外質量標準。對4月26日之前已簽訂的採購合同,出口報關時須提交電子或書面的出口方和進口方共同聲明。(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