堵住罪犯借懷孕逃避入監服刑的漏洞

吳運廣 史洪舉

據《法制日報》4月19日報道,李某因犯販賣毒品罪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由於李某在懷孕期間,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對李某實施社區矯正。但李某在監外執行期間不斷懷孕、哺乳,法院連續6次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近日,李某被浙江省湖州市中級法院收監執行。

暫予監外執行是指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於符合法定情形,決定暫不收監或者收監以後又決定改為暫時監外服刑,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的刑罰執行制度。這體現出我國懲罰罪犯與改造罪犯相結合與司法文明及人道主義的刑事政策。

但現實中,卻有罪犯以不斷懷孕等方法謀取暫予監外執行,逃避刑罰處罰。如新疆女子曾某因貪汙罪被判無期徒刑,為逃避坐牢,在近10年裡14次懷孕;安徽一女毒販被判9年有期徒刑後,3年來懷孕5次。該現象嚴重損壞了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並引發公眾對司法公信的合理懷疑,因而,勢必加以重視並堵上漏洞。

根據刑事訴訟法,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符合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這三種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其中,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但是,看守所條例卻規定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不予收押。這相當於變相“剝奪”了人民法院對暫予監外執行的裁量權。導致人民法院即便對惡意懷孕者不批准暫予監外執行或者收監的話,也無法收押執行。可以說,這也是犯罪分子通過懷孕手段逃避入獄服刑的一個原因。

犯罪分子利用懷孕逃避入獄服刑的現象,讓刑法懲罰犯罪的目的落空,且讓犯罪分子更加蔑視法律,悖逆了法律人性化設計的初衷。因而,理當重視這一問題併科學施策,補上漏洞,讓抗拒改造,踐踏法律尊嚴的投機者難以得逞。

首先,應在適當時機修訂看守所條例,使其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無縫銜接。監獄法規定,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監內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監外執行條件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那麼,看守所條例也不妨順應刑事訴訟法,取消或限制看守所決定是否收押人犯的權力。看守所作為羈押措施的執行機關,只要公安、檢查、法院依法作出拘留、逮捕決定,就應收押。即便對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的幾類人員,只要法院決定予以收押,其就應無條件執行。

其次,可以收緊“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這一暫予監外執行的門檻。如規定,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懷孕的,生育滿6個月之後即應收監。或者規定,因懷孕或哺乳嬰兒而暫予監外執行的,暫予監外執行期間不予折抵刑期,待相關情形消失後,繼續收監執行。進而堵住漏洞,打消部分人通過懷孕逃避入監服刑的不當心理。

(作者單位:河南省南召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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