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後救下路人,駕車將其送往醫院,此時酒駕是否構成犯罪?

喝酒後救下路人,駕車將其送往醫院,此時酒駕是否構成犯罪?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這是大家都知道的,但這裡我們要討論的卻是一個較為特殊的案例——某天夜裡,張三一個人在家吃著宵夜喝著小酒,才喝了三兩白酒,雅興就被窗外傳來的慘叫打斷了。出門查看發現了倒在血泊中的王某,原來是不幸遭遇了車禍,肇事司機已經逃逸。

茫然不知所措的張三手忙腳亂地撥打了急救電話,沒想到但因地段偏僻,電話無法撥通,夜間路上也沒看到路過的出租車。想著人命關天,張三無奈之下駕車將王某送往醫院,駕車時的血液酒精含量已達酒後駕駛的程度。張三的這種行為構不構成犯罪呢?

喝酒後救下路人,駕車將其送往醫院,此時酒駕是否構成犯罪?

答案是不構成,這其實是一起典型的義務衝突案件,所謂義務衝突,字面上也能看出來,指的是行為人同時負有幾種義務而不能兼顧的情況,如果因為履行較髙或同等義務,而被迫不履行其他義務的行為,應阻卻違法性。在本案中,酒後不能駕車是法定義務,救人一命雖然是道德義務,但生命利益大於維護交通秩序的利益。本案中的道德義務高於法定義務,故此行為屬於倫理所鼓勵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喝酒後救下路人,駕車將其送往醫院,此時酒駕是否構成犯罪?

它其實和緊急避險存在相似之處,緊急避險指的是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其特點是在兩個合法權益發生衝突,為了保護某種較大的權益,在沒有其他辦法的情況下,不得不損害另一較小的權益。因而不構成犯罪,行為人也不負刑事責任。

本案也可以用緊急避險來解釋,如張三醉駕未出現交通事故,對公共安全有抽象危險結果(危險駕駛),屬合法避險。但是如果途中撞了人,對交通肇事罪應屬避險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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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義務衝突與緊急避險的差異還是挺大的:緊急避險是以積極作為的方式對法律所保護的利益造成損害,而義務衝突行為則是以不作為方式給法律所保護的社會利益造成損害。另外緊急避險行為要排除犯罪性,需要避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小於所保全的利益;而在義務衝突中,未履行義務犧牲的權益不大於被履行義務所保護的權益,便能排除行為人行為的犯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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