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公交墜江事件:原因細思極恐,遠超你的想象

重慶公交墜江事件已經過去好了好幾天,各個媒體都從各個角度對這起事件進行了解讀,有說不守規矩的乘客的,有說司機處理不當的,有說車上乘客冷漠的,但是我要說的是,法律未及之處,只有把事情鬧大,看似偶然的事件背後則有著深刻的客觀原因。

我們來看看當時的視頻:

重慶公交墜江事件:原因細思極恐,遠超你的想象

我們仔細觀察,會發現,司機收到攻擊之後,右手反擊之後回到方向盤,則是向左主動猛打方向盤,而且是把持住不動,明顯不是誤操作的,而是有意為之。如果是誤操作,一般都會立即糾正,但是,司機沒有。

視頻公佈之後,網上有流傳這樣的說法“打方向盤是為了撞小車,造成事故,然後叫警方追究乘客責任,別問我怎麼知道的,因為我就是這麼給公車司機培訓的”。

而根據其他來源的信息也是印證了這麼一個說法,從萬州一個司機群裡交流的信息,我們發現:​

重慶公交墜江事件:原因細思極恐,遠超你的想象

裡面明白的說了,說白了22路公交幾次和乘客發生糾紛,都是採取猛打方向盤,撞路邊的車、物,讓乘客承擔更大責任,只不過司機這次沒想到會撞了停不下來。這應該跟他們公司對駕駛員的行車教育有關,這種教育要不得。

另外查詢萬州的刑事訴訟文書,發現,萬州這方面的事情還真不少。根據萬州檢刑訴【2016】1114號起訴書,2016年8月29日,潘某駕駛的渝F132**公交車;【2018】218號起訴書,2018年2月6日,壽某駕駛的渝F35899公交車;【2015】344號起訴書,2015年2月14日,劉某駕駛的渝F13973公交車,都發生過因為乘客干擾駕駛的撞擊事故。

對於司機猛打方向的行為,還需有關部門,根據各種技術信息,作出更詳細的調查與結論。不過,根據這些相關信息,似乎的確可以得到這樣的判斷:司機想製造車禍,以讓乘客承擔更大責任,他的本意可能只是撞擊護欄,結果想不到車速過快,直接沖斷護欄,墜入江中。

某種程度上,通報印證了這個疑點。

在公報中,前面對事實性的描述是這樣的:“10時8分51秒,冉某收回右手並用右手往左側急打方向(車輛時速為51公里),導致車輛失控向左偏離越過中心實線,與對向正常行駛的紅色小轎車(車輛時速為58公里)相撞後,衝上路沿、撞斷護欄墜入江中。”

值得注意的是,在這個描述中,司機“用右手往左側急打方向”並沒有直接的原因。似乎通報也認定這是一個司機主動的行為。

事情分析到這裡,已經非常明瞭,這似乎是公交行業的一個潛規則,面對乘客干擾司機駕駛的危險行為,現行法律根本沒有任何有力的處理措施,唯有把事情鬧大,才能讓干擾司機的乘客得到應有的懲罰,所以我們要跳出單獨的跳出這一件事情,得出結論,凡是法律未及之處,唯有把事情鬧大,肇事者才能得到應有的懲罰。

這一事實,我想對法律工作者和每一個有國家社會情懷的人都有著極大的意義,任何偶然發生的事件背後是否有著,我們法律制度未曾觸及的地方,這是否對於我們的立法和社會的治理指明瞭一條道路。

這樣的事情在我們現實生活中,非常多,而居廟堂之高者則未必能體察,這裡我想起了一則笑話,一個騙子騙一個一個人2900元,被騙者去報案,警察說詐騙要滿3000元才能立案,沒辦法被騙者,只有再向騙子的賬戶打10元,以達到立案的標準,誰知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騙子竟然立即把這10元給打回來了。

回到本題,可喜的是國家相關部分已經意識到了相關問題,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近日舉辦的“案例大講堂”上,法律界人士建議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在刑法中設立“妨害安全駕駛罪”,明確對公交車司機實施犯罪行為的定罪量刑標準。據新華社消息,本次“案例大講堂”的主題,是對正在駕駛公交車的司機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如何認定法律責任,如何預防、規制以及立法完善等。與會人員圍繞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事件等多起各地公交車上相關案件開展研討,其中多起已審結案件中的乘客被判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並獲刑。

相信如此,我們國家的法制將越來越完善,社會也會越來越美好。

重慶公交墜江事件:原因細思極恐,遠超你的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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