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六个月满,再约定延长三月,转正前被辞退,能要补偿金吗?

邹一虎大讲堂


题主你好

事实上,员工被辞退能否索要补偿金,与试用期长短并无太大关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第38条即: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该劳动合同无效的;)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40条即: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注意:用人单位按照第40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的,如果没有提前通知,是需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41条第一款即: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44条第一项即:劳动合同期满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第44条第五、六项即: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根据以上法定条款有1-5项,我们来结合您目前的情况,来分析下,您想要经济补偿金适用哪一条款?

现在,我们来回到试用期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好了,下面我们开始敲黑板,既然《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那么我们假设,您前期跟您约定的6个月的试用期,该公司的操作已经在合法的情况下给你把试用期合法操作成6个月了,但6个月期满后,又提出再延长试用期3个月,先不论其跟您约定9个月的试用期根本无法可依,属于违法行为,就是再次约定试用期,也是违反了“与同一个试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

至此,已经很清楚了,公司首先无权跟您再次约定试用期,其次,单位还辞退您了。不知他们采取的是什么理由辞退您的呢?

如果您被辞退的理由并不包含以下辞退原因,即《劳动合同法》的第39条: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人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该劳动合同无效的。

如果您不是以上五个原因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公司是需要对辞退您的行为负责,需要给您支付赔偿金或补偿金的。

 

以上回复内容有些多,所以在此按照常理推测总结下,有可能您的公司给出您的辞退理由是无法胜任工作,所以辞退。请注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款,即使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单位进行辞退处理,也还是需要对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后方可辞退。因此您可以放心大胆的维权。建议您的维权点:

1、试用期6个月是否与劳动合同签署的期限相吻合?

2、再延长试用期3个月违法,属于无效约定;

3、关于补偿金的工资核算问题,由于对方是违法约定延长3个月的试用期的,则这3个月的试用期工资是不对的,应该按转正工资来维权,具体转正工资可以参考贵公司相同岗位工资,或者你本人与单位约定的试用期工资的1.2倍,才是你应得的转正工资。

 

以上,供你参考


阿米卡星008


试用期六个月满后,再延长三个月,这种情形已经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的相关规定,试用期最长只能约定六个月;试用九个月后、转正前被辞退的情形也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有上述情形,劳动者可以要求用工单位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可以要求用工单位支付赔偿金理由,朱律师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说明和讲解。小李为一家公司新招聘的员工,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工资为其转正后工资的80%。在小李工作的第七个月,公司依然没有给其转正,而继续给其发放的是实习工资。经小李和公司沟通后得到的答复是,试用期延长,至于延长多久尚不确定。后小李向劳动部门投诉公司的违法行为,公司不但没有将小李转正反倒单方强行与小李解除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小李在无奈的情形下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与公司之间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其赔偿金。经过庭审,双方举证质证后劳动仲裁部门依法支持了小李的全部仲裁申请全部请求。为什么劳动仲裁部门会支持小李的仲裁申请请求呢?因为公司已涉嫌违反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侵害了小李的合法权益,小李在此次事件中无任何过错。

朱律师建议,如果用工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六个月满后再约定延长三月,在转正前又辞退劳动者的。说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用工单位上述行为已经涉嫌违法,劳动者可以依法向用工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可要求解除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并要求用工单位支付赔偿金,以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


重庆朱成义律师


按照我国的《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甲乙双方都有合同,试用期满六个月,就应该正式转正,不转正,就意味着违法。

试用期再约定延长三个月,是公司单方面的行为,就更违法了,期间公司要赔偿支付两倍工资。如果试用期在延长三个月,甲乙双方都有合同,那是你情我愿,双方都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转正前被辞退,这肯定是甲方的责任,理应补偿。

需要补充说明的一点:在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有没有附加条件,若果有,在自己履行合同期间,是否违约?如果违约,就是乙方失约,甲方辞退乙方就有了理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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