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被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不服起訴可以申訴嗎?

東方浩752


對於檢察院提起的公訴階段就提出申訴是不可行也是毫無意義的,任何一個司法機關都不會受理這種申訴。申訴應在二審(終審〉後。因此,刑事案件在檢察院:公訴之時至少說明檢方與立案偵察機關也經達成共識,認定符合公訴條件(有罪)而向法院提請公訴,如果法院確定開庭,基本上被告方己經“死定了"。有罪是肯定的,任你把天上的月亮辯下來都於事無補!所以,你只能待一審後上訴,二審後申訴。這個申訴機會會留給你的,而且會給你的時間很長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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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緣8387744284325


我是一個老檢察官。過去經常在法庭上做公訴人。

我可以明確的告訴你,《刑事訴訟法》中沒有被告人不服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決定,可以提出申訴的條款。

當然,被告人不是沒有說話的地方。在法庭上,被告人可以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在控辯兩方之間,法庭是居中裁判的。

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都要由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合議庭審理,最後,法庭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法作出判決。

被告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法律賦予了許多的權利,如有權申請法庭組成人員、公訴人等有關人迴避;有權為自己作出無罪或者罪輕的辯護,也有權聘請律師為自己辯護等等。

在法庭上,舉證犯罪的責任在公訴人。被告人可以對公訴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也可以要求法庭傳有關證人、鑑定人到庭作證,要求法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法庭辯論結束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後,被告人如果不服一審判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

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案件,上級人民法院要依照二審程序進行審理。二審判決或裁定,是終審判決,不得上訴。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也就是說,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有充分的機會為自己辯護。哪怕是在判決、裁定生效後,也可以為自己申訴。


愛咩咩的老羊


從理論上來說,對公權力機構的任何行為都可以申訴。但是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而言,申訴沒有意義,也不必要。你想申訴達到檢察機關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比登天還難。因為檢察機關要作出這樣的決定,在內部也要經過繁複的程序。提起公訴後,法院馬上就要立案進行審理。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法院立案後,一審刑事案件應當在二個月內作出判決。非經人民法院判決,任何人不得被宣判有罪。現在又實行以庭審為中心的司法制度,所有的證據都必須經過法庭的質證才能認定。這樣一來,審判的效果比申訴還好。你如果確實無罪,法官可以還你公道。在這樣的情況下,與其向檢察院申訴,不如與律師好好配合,在法庭上與檢察官唇槍舌戰一番,說出你的冤屈,就檢察機關指控你犯罪的證據逐一反駁,讓法官判斷誰是誰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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