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還能停薪留職嗎?以前辦過的那些人後來真的都能回去上班麼?

醉心創作


“停薪留職”屬於一個時代的政策產物,隨著時代的變遷,它已經不適合於現在的發展,所以很遺憾的告訴你,現在不能了。

停薪留職合同是指為了使特定職工有期限離崗停薪並保留職工身份,而由用人單位與該職工依法簽訂的,約定停薪留職期間雙方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合同。該合同產生於20世紀80年代,只適用於原固定職工,不適用勞動合同制職工。合同有效期一般不超過二年。其內容包括:停薪留職的時間、其間的工齡計算、是否繼續享受勞保福利待遇、停薪留職人員是否應定期向原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期間職工不升級,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待遇;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按退職辦法處理。此合同需由職工提出書面申請,經企業批准後雙方協商簽訂。職工作了停薪留職申請,卻未經企業批准就擅自離職的,企業要按違反勞動紀律來做處理。簽訂該合同的勞動者繼續保留原用人單位勞動者的身份,但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停止對勞動者工資的發放。

但是,企業職工停薪留職,這是特殊時期的產物,現在已經廢除了。 這個《意見》是 1995年8月4日由勞動部頒佈的,從《意見》的規定可以明確看出國家的態度,即國家不同意一方面維持勞動關係,又停薪留職在外自謀職業或到第三人處就業。這麼多年過去了,企業全民所有制時代早就結束了,企業職工停薪留職也早就退出歷史舞臺了。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原固定工中經批准薪留職人員,願意回原單位,繼續工作的,原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不願意回原單位繼續工作的,原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在停薪留職期內雙方保留勞動關係,企業若單方解除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但雙方都同意的可以解除,勞動者提出解除的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單位提出的解除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停工留薪期滿加單位,應按原勞動合同的約定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勞動合同到期的,單位終止勞動合同也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由此可以看出,現在並沒有停薪留職這說法了。勞動法裡更是已經去除掉了停薪留職這一條。勞動者和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確定合作關係,合同期滿勞動者願意繼續工作原單位應該與其繼續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願意,便解除勞動關係。這樣使之雙方合作之間的自願性更強 ,同時也保證了企業的義務和勞動者的權益,這就是勞動法停薪留職規定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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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媒天下


停薪留職中九十年代初,國家為鼓勵公職人員創業,頒發的政策。現在已經沒有了。


高友德


查處吃“空餉”的政策已經執行多年。按照現行反腐機制,行政事業單位停薪留職,至少近幾年在湖北不可能。

保留職位,在外創業、打工、上班的湖北行政事業單位人員,三年前陸續回來上班了。筆者身邊的停薪留職人員,如原教育部門的、原土管部門的、組織部的、原工商部門的,在規定的最後時限內,都回來了。不回來的後果是,直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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