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防疫期間如何計算工資

企業受新冠疫情影響停產停工,仍需要按規定向職工支付工資或生活費。

(1)停產停工1個月內,按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2)停產停工超過1個月的部分:

  • 正常勞動的員工,按不低於法定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 未正常勞動的員工,按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的標準支付生活費。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二條:

二、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在此基礎上,對於停工停產超過一個月且該月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員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補充規定了生活費標準。

例如,北京市為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生活費。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政府令〔2003〕142號,2004年1月22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 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業的,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國家或者本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廣東市為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生活費。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三十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

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

(1)如實陳述病情並自覺配合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的,工資正常支付,且企業不可因此解除勞動合同。

按照《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職工患病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規定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第一條:

一、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2)故意隱瞞病情,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的,構成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春節假期加班工資

按照《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春節法定節日為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其餘為休息日。2020年正月初一至初三為1月25日至1月27日,而1月24日、1月28日至2月2日均為休息日。

(1)1月25日至1月27日期間上班,為法定節日加班,用人單位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加班費,無法通過補休免除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的法定義務。

(2)1月24日、1月28日至2月2日期間上班,為休息日加班,用人單位安排補休或者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加班費。

(3)而各省市為抗疫情均各自出臺延期復工日期,自2月3日至延期復工日期間上班,如果上班日為週末(2月8日、9日、15日、16日、22日、23日、29日),則為休息日加班(補休或2倍加班費);週末外的其他時間上班,則不作為加班,按工作日正常工資支付。

未及時支付足額支付工資的法律責任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46條,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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