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三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与小丽(女,已婚,育有一女)相识。当天,两人在某宾馆发生了关系,张三通过微信转账给小丽500元。之后,两人又数次在其他宾馆发生过几次关系。某次同房过程中,张三使用手机偷录了整个过程。
后,小丽良心发现,幡然醒悟,将张三的微信拉黑,与张三断绝往来。
张三发现此事后,将自己的头像换成小丽的照片,混入小丽女儿幼儿园的家长群,获知小丽女儿的放学时间。当晚,张三在幼儿园门口碰到小丽,威胁她如果不与其发生关系,就将两人之前的事情告诉周围的人。小丽无奈又与张三在附近宾馆发生了关系。事后,张三以车费为名微信转账给小丽600元。
之后,因小丽表示不想张三来往,张三在家长群里发布消息:“大家敬请期待朋友圈视频。”并将二人的同房视频截取片段上传至朋友圈,设置为仅小丽可见。然后通知小丽看朋友圈。小丽无奈继续与张三往来了数次,每次事后张三都支付给小丽一定费用。
一日,张三再次威胁小丽不与其来往,将把两人的关系告知小丽丈夫李四。
小丽思索良久,将与张三的事情告知李四,并让李四看了视频。
几日后,张三约小丽相会时,被李四带领几个朋友摁倒并报警。
事后,张三辩称其与小丽是自愿发生关系,小丽收取了其给付的钱财,故自己只是嫖娼,不构成犯罪。
(本案例根据真实案件改编,部分内容在不改变原有法律事实的基础上有改动,请勿对号入座。原判决结果在文末公布)
法律分析
一、以揭露隐私威胁是否构成强奸罪
1.什么是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奸淫未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暴力手段是直接加之于被害人妇女人身的有形的强制,其目的是强制排除妇女的反抗;胁迫手段主要是对被害妇女精神上的强制,是一种无形的强制力;其他手段,多是指行为人利用被害妇女患病、无性防卫能力、熟睡之机,或以醉酒、药物麻醉,及利用或假冒给妇女治病等方法,进行奸淫。
2.什么是胁迫
实践中,暴力手段、其他手段由于显而易见,比较容易判断。但胁迫则由于隐蔽性,涉及妇女自助选择的内心程度辨别等,需要综合各种因素来把握。
总体来说,是否属于胁迫,需要看当事人自主选择空间的大小,是否达到使妇女不敢反抗的程度。
由于每个人感受不同,对事物的重视程度不同,所以是否达到不敢反抗的程度一般需要社会大众普遍的判断为标准。
比如,张三欠小丽的钱,然后小丽去要账的时候,张三说,你必须和我发生关系,我才给你还钱。小丽无奈与张三发生关系。这种情况下,由于债权并非急迫的权利,小丽可以通过诉讼、通过其他方式索要债务,一般大众不会认为这达到了胁迫的程度,不构成强奸。
同时,胁迫的对象应当是让妇女失去已有的东西,而不是使妇女有希望得到的东西失去。否则,可能构成交易而非胁迫。
比如,张三是小丽单位的领导,第二天要领导讨论办公室主任人选。小丽与小红都是竞选对象。张三对小丽说,你必须和我发生关系,否则我明天就选小红。小丽迫于无奈,与张三发生了关系。第二天,张三果然力主小丽担任办公室主任。但会议中间,张三被纪检部门带走,小丽未能如愿。这种就属于交易而非胁迫。
本案中,张三以暴露隐私相威胁,小丽担心名誉受损,依照社会大众的观感,也会造成相对较小的选择空间,足以给小丽造成意志控制,使小丽不敢反抗,所以张三构成强奸。
二、张三支付钱款的行为是否构成嫖娼
强奸与嫖娼的区别在于,妇女与对方发生关系的前提是否基于金钱自愿发生,而非是否支付了金钱。
小丽与张三发生关系是害怕隐私被泄露,而非基于想获得金钱。张三虽然事后支付了钱财,但不能改变小丽是受胁迫发生关系的性质,故张三仍然属于强奸,而非嫖娼。
家子说
对于强奸这件事而言,当然是张三的错。张三应当受到惩罚无可置疑。受害人当然不应当受到指责。但不得不说,即便张三受到了惩罚,小丽和李四受到的伤害都已无可挽回。而如果小丽之前可以洁身自好,受到伤害的可能性会降低很多。
原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张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二、已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把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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