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股東股權回購請求權之法律規定

異議股東股權回購請求權,又稱異議評估權、股份回購評估請求權,是指當股東(大)會基於多數表決,就有關公司重大事項作出決議時,持異議的少數股東要求對其所持股權的價值進行評估並由公司以公平價格予以購買的權利。股權回購請求權是一項法定的股東權利,為小股東提供了抵抗大股東侵害的法律武器。在堅持“資本多數決”原則的股東會表決機制中,大股東很容易濫用權利而侵害小股東利益,股份回購請求權為小股東提供了法定的退出機制,當小股東與大股東發生利益衝突時,小股東主張股權回購,可以避免違背自己意志的股東會決議給自己帶來的不利影響。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異議股東股權回購請求權的程序和規定有所區別。分別論述如下:

異議股東股權回購請求權之法律規定

一、有限責任公司異議股東股權回購請求權

首先,在程序上異議股東對股東會決議明確提出反對意見。《公司法》中對此相應的規定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該規定是對通常情形的一般規定,並沒有考慮到股東有正當理由無法出席股東會的特殊情況。在公司未向股東依法履行召開股東會會議的通知義務的情況下,只要股東在合理的期間內明確提出反對意見,仍可主張股權回購請求權。

其次時間上,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最後,什麼情形,異議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第一種,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第二種,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第三種,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二、股份有限公司異議股東股權回購請求權

一般情況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特殊情形可以收購公司股份,具體情形如下:

1、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3、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5、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6、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對於上述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上述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註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註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特別注意:異議股東與公司協議回購股權,協議回購是訴訟回購的前置程序。出席股東會會議是股東行使表決權的前提,因此,股東應該積極參加股東會會議。對違背自己意志的股東會會議事項應該投反對票,這是主張股權回購請求權的要件之一,所以股東必須積極而審慎地行使自己的表決權,怠於行使權利就會喪失股權回購請求權。

異議股東股權回購請求權之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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