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問過我這個問題:“我有 xx 病,買保險時未告知保險公司,以後會被拒賠嗎?”
確實,在歷年的《保險理賠年報》裡都提到:拒賠大多是由於 “未如實告知” 導致的。但在現實中,拿到理賠的人也不在少數。
在接下來的幾周,深藍君將通過 4 篇文章和真實的法院判例,來為大家剖析這個問題。
買保險時健康告知可以隨便填嗎?怎樣填寫才是最恰當的?點擊我頭像,私信回覆“健康告知”,告訴你答案。
今天的主要內容如下:
- 到底怎樣才算 “未如實告知”?
- 未告知事項與出險有關,能賠嗎?
- 未告知事項與出險無關,就能賠?
一、 “未如實告知” ,你要知道這些!
現在任何人身邊都有幾個賣保險的親戚朋友,代理人的熱情推銷,常常會讓我們覺得,保險想買就能買。而事實,當然不是這樣。
因為投保時,保險公司會讓我們填健康告知問卷,對我們進行審核。如果未如實填寫,就會為日後理賠埋下隱患。
1、健康告知到底怎麼填?
舉個例子,如果自己有乙肝小三陽,買保險時要不要告知?
其實很簡單,如果健康告知問到了,就要主動告訴保險公司,進行核保。如果沒問,那就可以直接投保。
這也是健康告知的原則:“有問就答,不問不答” 。
這種做法的法律依據是,《 司法解釋二》第 6 條:投保人的告知義務,限於保險公司詢問的範圍和內容。
不過對大多數人來說,填對健康告知並不是輕鬆的事。以某重疾險為例:
可以看到,健康告知問題眾多,密密麻麻,不乏醫學專有名詞。普通人看著都吃力,更別提回答了。
那麼問題來了,如果不小心有疏漏,沒有如實填寫健康告知,會影響理賠嗎?
2、未如實告知,影響理賠嗎?
對於這個問題,《保險法》第 16 條第 2 款作出了規定:
投保人 故意或因重大過失 未如實告知,足以 影響保險公司是否決定承保,或提高保費 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也就是說,未如實告知有兩種情況:
- 影響承保結論,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 不影響承保結論,不能解除合同。
下面分別來看:
情況 1:影響承保結論
影響承保結論指的是:投保人沒有告知的事項,會導致保險加費 / 延期 / 除外 / 拒保等。
以 “除外” 為例,指的是對某部位或相關疾病免責,出了問題不賠。
那麼,該怎樣辨別是否影響承保?
這裡深藍君給大家分享一個小技巧:通過線上產品的智能核保,就能有大致判斷。
比如小 A 投保某醫療險,查看智能核保發現,乙肝小三陽病史,會被除外乙肝的保障。
如果他不告知,就會影響承保結論,保險公司就有權解除合同,拒絕理賠。
情況2:不影響承保結論
比如小 B 有急性支氣管炎病史,而智能核保顯示,有過急性支氣管炎,也可以正常承保。
那麼,即便小 B 沒有告知,因為 不影響承保結論,所以保險公司也不能解除合同。但至於能否理賠,主動權就掌握在了保險公司手中。
小心駛得萬年船,不管怎樣,都應該如實填寫健康告知。
二、未告知和出險有關,賠嗎?
一些朋友還會有這種疑問:投保未告知乳腺結節,之後患乳腺癌,賠嗎?
也就是說,未告知事項和出險有關,影響理賠嗎?深藍君找到一些真實案例,為大家分析。
1、故意未如實告知
- 投保:2012 年 5 月 2 日,李某投保某重疾險,保額 8 萬元。
- 出險:2013 年 4 月,李某確診 “尿毒症”, 申請理賠,保險公司拒賠。
- 判決:法院審理後,支持拒賠。
原來,保險公司查出李某投保前,已因 “慢性腎功能不全” 住院,且出院後 15 天即投保,主觀惡意明顯。
根據《保險法》第 16 條第 4 款:投保人故意不如實告知,保險公司不賠且不退還保費。法院經一審、二審,均支持拒賠,判詞如下:
從李某多份住院記錄顯示,其在患有腎功能不全後隱瞞投保,足以影響保險公司的承保決定,存在主觀的故意,構成未如實告知。
核賠老師告訴我,在實務中被認定為 故意未告知 的,通常是本案這類 曾住院治療、剛出院就投保 、正在治療中 等情況。
並且,只要被認定為故意,無論與出險事故是否有關聯,保險公司都可以拒賠。
2、重大過失未如實告知
- 投保:2017 年 5 月 9 日,張某投保某重疾險,保額 29 萬元。
- 出險:2019 年 4 月,張某確診 “左肺原位癌” 申請理賠,保險公司拒賠。
- 判決:法院審理後,支持拒賠。
保險公司拒賠的原因,是查出張某投保前曾有多次因肺部不適就醫,且多次 CT 記錄為 “左肺上葉磨玻璃結節影”(即肺結節),投保未告知。
法院核查後推斷,她對肺部症狀的詢問未重視,存在 重大過失。
根據《保險法》第 16 條第 6 款: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如實告知,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公司不賠,但退還保費。
法院認為,張某未告知的肺結節,與出險的肺癌有直接關聯,判保險公司拒賠。
上面兩個案例,都是未告知事項,與出險有關的情況。那如果和出險無關,能賠嗎?
三、未告知與出險無關,能賠嗎?
剛才的問題是,未告知乳腺結節,後來得乳腺癌不賠。那如果是胃癌呢?
我在裁判文書網上,看到這個案件:
- 投保:2011 年 11 月 12 日,馮某投保某醫療險,保額 8 萬元。
- 出險:2013 年 7 月 25 日,馮某確診 “腦動脈瘤” 並做手術切除,申請理賠遭拒。
- 判決:法院經核查,判保險公司拒賠。
原來,馮某在投保前 5 年就被診斷為 2 級高血壓,投保未告知。而這款醫療險,對於 2 級高血壓的客戶,是拒保的。
經過兩次審判,法院雖然從醫院調查得到:高血壓與腦動脈瘤無直接因果關係 ,但仍認為馮某未如實告知,支持保險公司拒賠。
為此,我和多位核賠老師深聊,得到這兩個觀點:
1、故意 or 重大過失,難以界定
以本案為例,馮某未告知 2 級高血壓,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重大過失,這是難以界定的。
但由於對核保結論有影響,就有可能被拒賠。
2、未告知與出險是否有關,難以定論
以我找到的另外兩個案件為例,同樣都是未告知甲狀腺腫大,出險甲狀腺癌:
- 案件 A:A 法院認為,甲狀腺腫大與甲狀腺癌有密切關聯,判拒賠。
- 案件 B:B 法院卻認為,甲狀腺腫大即使發展數十年,也不必然導致甲狀腺癌,二者無直接關聯,判賠。
可以看到,即便是同一種情況,理賠結果也可能不同。
所以就深藍君看來,買保險就是買安心,我們不要抱著 “賭徒心態” ,做好健康告知才是最靠譜的。
四、寫在最後
今天,深藍君通過這篇文章,希望能幫你瞭解更多 “未如實告知” 的那些事兒。
細心的朋友可能會發現:這些案例都是兩年內出險的,如果是兩年後出險,即使未如實告知,是不是也要賠?
這就涉及到大名鼎鼎的 “兩年不可抗辯” 原則了,且聽深藍君下回分解。
填健康告知的時候,你還有哪些疑問?歡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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