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写错名字,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系列之三——担保人名字写错

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可在实际生活中偏偏有这么些人,总要把你的善良拿来“透支”,把你的金钱拿来“挥霍”,借了钱就想赖账。因此,他们常常在借条上打主意,一字之差可能带来天壤之别。接下来,我们将以借条为主题,为大家呈现系列文章。仅供参考!


担保人写错名字,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基本案情】

魏某和何某是朋友关系。何某因做生意的需要急需用钱,便向魏某借款。

2018年2月4日,袁某受何某父亲的委托带着何某到魏某家中结算该笔借款,经结算,何某为魏某出具借据一份,借据内容为:“今借到魏某(身份证号:302324********7053)现金壹拾肆万元整(¥140 000元)。计划2018年春节之前(2月16日前)还款肆万元整(¥40 000元),余款每月还款叁仟元整(¥3 000元),直到还清为止。”

何某在该借据中签名、捺印,并书写了身份证号和电话号码。袁某在“担保人处”写上“何某峰”三字,并书写身份证号(320324********4796)和电话号码(183****7670),且在借据中按了自己的指印。

袁某在庭审中陈述由于其不想担保,所以故意将名字和身份证号码写错。但是,袁某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迫不得已签字。借据到期后,何某、袁某均未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问题呈现】

担保人不想承担担保责任,故意写错名字,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按例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魏某与袁某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是否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证合同关系。理由如下:虽然根据袁某的庭审陈述,其故意写错名字和身份证号,表明其内心不愿意提供保证担保,但从其外在表现形式上魏某有理由相信袁某提供担保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首先,袁某是受何某父亲的委托,带着借款人何某亲自到魏某家中结算借款的,并自称是何某叔叔(与何某是同村本家),取得了魏某的信任;其次,袁某是当着债权人魏某和债务人何某的面签字,并按上了自己的指印,且其书写的电话号码是正确的。虽然其故意写成其他名字,但其签字、捺印行为使魏某足以相信其就是何某峰;再次,袁某庭审陈述其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迫不得已签字,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事后何某、袁某未向魏某主张自己的权利,也未以报警或诉讼等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袁某故意写错名字和身份证号码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魏某与何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魏某与袁某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亦合法有效。由于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袁某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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