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單位秩序的違法行為,如何認定和處罰?

擾亂單位秩序的違法行為,如何認定和處罰?

機關單位

擾亂單位秩序行為,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秩序,具體來說,是指機關、團體的工作秩序,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秩序。

行為人往往企圖通過實施擾亂單位秩序的行為,給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施加壓力,製造事端,以實現自己的不合理要求或者發洩不滿情緒。

擾亂單位秩序行為的認定

擾亂單位秩序行為,關鍵在“擾亂”。所謂的擾亂是指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進行干擾和破壞,從而影響工作的正常進行。

擾亂行為的一般表現為:

  1. 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砸辦公用品、門窗等物,毀壞文件材料等。
  2. 糾纏有關國家工作人員、職工、教師、科研人員等。
  3. 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起鬨、鬧事、辱罵等。
  4. 擅自封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出入通道。
  5. 佔據辦公室、實驗室、教室、生產車間以及其他工作場所。

情節較重的表現:

  • 以暴力、威脅等方法擾亂單位秩序的;
  • 擾亂單位秩序,經執法人員勸阻拒不離開的;
  • 造成交通擁堵、人員受傷、財物損失等危害後果或者較大社會影響的;
  • 積極參與聚眾擾亂單位秩序的;
  • 持械擾亂單位秩序的;

擾亂單位秩序行為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第1款第1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擾亂單位秩序的違法行為,如何認定和處罰?

過激行為

擾亂單位秩序行為與過激行為如何區分?

單位職工因對內部利益分配、崗位調整等問題的處理不滿而採取的過激行為,一般不宜認定為擾亂單位秩序行為

這些過激行為雖然帶有擾亂單位秩序的性質,但只要不足以影響工作、生活、營業、醫療、教學、科研正常進行,或者雖然造成了一定影響,但通過說服教育,行為人能及時聽從勸阻,改正錯誤,停止過激行為,則屬於一般性的錯誤行為,一般不應處罰。

對於屢教不改、屢犯不止的,經常擾亂滋事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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