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後損害賠償如何救濟

在日常處理離婚糾紛中,身邊律師發現有不少當事人去民政局辦理完離婚登記手續後,經常因為法律知識的欠缺,對有過錯的一方未能提出損害賠償的訴求。下面筆者給您總結一下離婚損害賠償的四種形式以及如何救濟損害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的四種形式

1、離婚損害賠償的概念:離婚損害賠償,是指由於配偶一方有重大過錯而導致婚姻破裂,如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行為,為維護無過錯方的權益,無過錯方有權要求過錯方給予損害賠償的制度。2、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二、離婚損害賠償的四種情形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另一種重婚行為的表現是,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外人也以為他們是夫妻的,亦構成重婚。重婚行為,是一種嚴重侵害配偶權的行為,是對一夫一妻制的嚴重破壞。對於重婚責任的追究,在《刑法》上列為自訴罪的一種,即只有受害者主動追究其刑事責任,司法機關才會受理。在民事活動,特別是離婚案件中,對於重婚責任的追究,不以重婚罪的認定為前提。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行為。對於偶爾、隱蔽的婚外性行為,不在此列。也即,雖有可能影響夫妻關係,甚至最終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但不能追究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責任。司法實踐中容易引發的爭議是,何為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也即什麼樣的時間段才能認為是持續、穩定的。在實踐中,一般以三個月以上共同居住情形,會認定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若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則可能構成重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是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說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可以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訴訟,法院會根據不同情況做出不同的處理辦法:1.若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的,法院不予支持;2.在協議離婚一年內沒有提出損害賠償訴訟的,而是一年後提出的,法院不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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