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弄丟員工檔案判賠6萬元

23年前單位弄丟檔案,職工無法回原單位工作,無法調入其他單位。無法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無法領退休金


單位弄丟員工檔案判賠6萬元

50多歲的張女士原為徐州一企業職工,在一次工作調動中,新的工作單位將其人事檔案丟失,致其無法回原單位工作,無法調入其他單位工作,也無法繳納勞動保險和領取退休金。張女士經過三次訴訟,近期這起用人單位責任糾紛案經徐州區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兩級法院審理,終於塵埃落定,張女士獲得6萬元賠償。

檔案丟失無法領取退休金

張女士原是徐州手錶廠職工,1992年請求調入原徐州某局下屬某企業。經兩家單位協商後,新單位將張女士的檔案從徐州手錶廠調入該企業勞動人事科,張女士在家中等調動,但幾年也沒動靜。1997年,該企業勞動人事科告知因客觀原因未能完成調動,她的檔案早幾年就找不到了。期間,張女士多次詢問自己的檔案是否找到,勞動人事科表示一直在找,但仍未找到。因沒有檔案,張女士也就無法調到其他單位,也無法辦理各項社會保險,到了退休年齡也沒退休工資,只能依靠做臨時工作維持生活。

張女士認為認為該企業在保管檔案期間未能盡到妥善保管的義務,造成檔案丟失,具有過錯,給自己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上海某局賠償其損失6萬元,並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庭審:單位不承認存在勞動關係

庭審中,被告認為張女士的糾紛發生在1992年,本案已經超過20年的最長訴訟時效;另外,2008年3月18日,上海某局接收原徐州某局下屬某企業的部分資產和人員,但不是整體接收,原告檔案丟失事宜,應該向該企業的目前上級主管單位濟南某局主張權利,張女士與被告上海某局無勞動關係,也不是原告的用人單位,二者之間不存在用人單位責任糾紛問題;現在社會採取多種就業形式,社保的繳納和檔案沒有必然聯繫。被告人認為張女士的訴求沒有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清求。

對此,張女士向法庭提交了1997年5月原徐州某局下屬企業勞動人事科向徐州手錶廠勞資科出具的書面材料,此後原徐州某局曾多次向下屬某企業勞動人事科詢問檔案情況,該科一直表示尚未找到。

法庭查明張女士因沒有檔案無法回原單位上班,無法調入其他單位工作,亦無法辦理各項社會保險,至今未能辦理退休手續,法庭還查明,張女士分別於2013年5月、8月兩次至法院起訴要求被告補辦人事檔案,並賠償養老保險等損失40餘萬元,後均撤訴。

法庭還查明,原徐州某局下屬某企業於1994年拆分出下屬某企業和徐州另一企業。2005年,徐州某局撤銷時,這兩個企業也同時被撤銷,分別併入濟南某局,後根據上級文件要求上述兩個企業在徐州的業務資產、在編人員及檔案劃交給上海某局。

判決:責任單位被判賠償6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人事檔案系公民取得就業資格、繳納社會保險費及享受相關待遇應具備的重要憑證,對公民生活有重大影響、原徐州某局下屬企業 勞動人事科接收了張女士的檔案,就應當盡到妥善保管義務,因檔案丟失,對原告造成了利益的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上海某局於判決發行法律效力後10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張女士6萬元,並承擔案件受理費1300元。宣判後被告不服,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庭審依法對此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近日,上海某局已將6萬元賠償款及案件受理費一併交付給張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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