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三年期間可以外出工作嗎,緩刑期間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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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全稱刑罰的暫緩執行,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那麼,緩刑三年期間可以外出工作嗎,緩刑期間的規定是怎樣的?

網友諮詢:緩刑期間限制規定是怎樣的?緩刑考驗期如何計算?

緩刑三年期間可以外出工作嗎,緩刑期間的規定是怎樣的?

湖北志民律師事務所馬襄平律師解答:

緩刑期間限制規定

1、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由公安機關交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為嚴肅緩刑的考察執行,被判處徒刑宣告緩刑仍留原單位工作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一般不得調動工作。對緩刑考驗期已經過二分之一以上,並有認罪、悔罪態度,工作表現良好,確因工作特殊需要調動的,應當由所在單位報經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批准後辦理調動手續。

2、禁止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3、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5、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可以去外地工作,只要申請得到批准。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馬襄平律師解析:

緩刑考驗期的計算

1、緩刑考驗期的長短以原判刑期長短為依據,可以和原判刑期時間相等;也可以適當長於原判刑期,但有封頂,最長不超過原判刑期一倍;

2、緩刑考驗期也不能短於原判刑期,這樣不利於充分發揮緩刑的作用;

3、緩刑考驗期,說明對判緩刑的犯罪分子並非免除刑事處罰,是否不執行刑事處罰,取決於犯罪分子在考驗期的表現,如果表現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執行緩刑的規定,則撤銷緩刑,執行刑罰;

4、緩刑考驗期間的時間起算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由於緩刑是有條件的不執行原判刑期,所以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緩期考驗期。

緩刑適用於3年以下有期徒刑(數罪併罰時決定執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況下,若其中一罪有判處緩刑的量刑,應附加吸收原則,使緩刑不再執行),中期和長期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另: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通常稱為“死緩”,是收監,注意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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