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問題

民間借貸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問題

裁判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裁判標準:

一、所涉借款合同雖然僅有借款人個人簽名,但該借款合同簽訂時借款人與其配偶處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且有證據證明借款人配偶事後已對借款合同作出追認。該追認及對所負債務共同承擔的意思表示,可通過明示或暗示的行為方式予以表達,不應當侷限於借款人配偶出具書面的借款確認文件。比如,借款人配偶自願代為償還部分借款的,亦作為認定借款人配偶追認涉案債務並願意共同承擔的依據。

二、所涉借款合同雖然僅有借款人個人簽名,但該借款合同簽訂時借款人與其配偶處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且係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借款人請求由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償還,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對於認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標準,應當結合借款金額與債務人經濟能力的對比關係、借款人收到借款後的錢款去向、有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額支出等情況,由審判人員作出判定。

三、所涉借款合同僅有借款人個人簽名,涉案借款合同簽訂時借款人與其配偶雖處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但涉案借款金額及用途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出借人並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借款人將該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出借人主張涉案借款系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共同債務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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