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試用期那點事,試用期是不是越長越好?

案例分析——試用期那點事,試用期是不是越長越好?

習某與某醫院違法約定試用期爭議案。

用人單位違法約定的試用期需支付賠償金。

案情簡介:習某2017年2月27日入職某醫院,2017年3月6日,雙方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約定勞動合同期限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其中試用期為三個月。

2017年12月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席某認為用人單位約定試用期違法,請求裁令其支付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7070元。

仲裁委認為,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本案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一年,但試用期約定期限為三個月。約定違反法律規定,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的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間的時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仲裁委支持習某的仲裁請求。

案例分析——試用期那點事,試用期是不是越長越好?

裁判要旨:勞動基準是有關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最低標準的法律規範,國家對試用期期限最低工資、最高工時以及休息休假等勞動條件的基準,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強制規定,這是法律賦予每個勞動者的權利,從而實現對勞動者利益的保護,確保勞動者的生存和健康。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了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期約,必須按照法定的勞動基準執行對應的試用期。

案例分析——試用期那點事,試用期是不是越長越好?

《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案例分析——試用期那點事,試用期是不是越長越好?

所以試用員工的期限並不是越長越好,而是應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約定相應的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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