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當”公訴人的律師,千萬不要這樣辯

這兩日,杭州律師林維清自曝於朋友圈的一篇《辯護意見》刷爆網絡,其指責當事人、充當公訴人的作為,引發律師同仁尤其是刑事辯護律師的廣泛關注,甚至是氣憤、羞憤。

10月18日,杭州市律師協會通過官方微博發佈通告指出,林維清律師從未擔任過浙江省律師協會或杭州市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副主任職務。2019年,林維清律師因違規會見,被杭州市司法局、杭州市律師協會分別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行政處罰和中止會員權利三個月的行業處分。對此份《辯護意見》,杭州律協表示將啟動行業調查程序,後續進展將適時公佈。

“充當”公訴人的律師,千萬不要這樣辯

但願該份《辯護意見》為林律師醉酒之際做出的一次無底線營銷。但假如該意見是真的,如他本人在朋友圈所言“良心大於責”,作為辯護律師,就不僅是置當事人利益於不顧,而是嚴重的違反職業道德、違反《刑訴法》、《律師法》的行為。


“充當”公訴人的律師,千萬不要這樣辯

“充當”公訴人的律師,千萬不要這樣辯


一、辯護律師充當公訴人,違反《刑訴法》、《律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四十二條 律師、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

從被曝出的《辯護意見》中可以看出,林律師是受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擔任上訴人販賣毒品案二審法律援助律師,依法為其提供刑事辯護援助。但林律師不僅未依據刑事訴法的規定,隻字未為被告人提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反而以文白相間的語言,“引經據典”地痛斥被告人“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自古法律只對心地善良之人寬饒其情”,以林則徐“虎門銷煙”之艱、國破之痛,直指被告人為“宵小之輩”“國之憂民之害”,認為一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法律適用正確、定罪量刑正確。

辯護意見儼然公訴意見。

其實,這樣說,公訴人也是不服的,人家履行公訴職責時,是依據證據、法律提出指控,而不是洋洋灑灑的形而上的心證。

根據《刑訴法》和《律師法》的規定,這份意見書完全不合格,且明確違反兩部法律關於辯護職責的規定。


二、林律師至少可以提出從輕減輕量刑辯護

由於《辯護意見》沒有透露上訴人一審被判處何種刑罰,唯一披露的上訴人案情信息是:“被告人兩年前其母去世,其父親常年疾病,自己沒有妻兒且有糖尿病,自己有少用少吸毒品”。

又據上訴人是法律援助中心為其指派的律師,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判斷,被告人不會是“盲、聾、啞,半瘋傻”,應該是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者。

由於《辯護意見》未透露更多案情、證據,在此不好分析辯護方向及提出具體的辯護意見,即使林律師沒充分時間調閱一審庭審資料,但至少,可以提出以下量刑辯護意見:


(一)打政策牌,爭取保命——若一審被判處死刑。

《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複核權——嚴格控制和慎用死刑,堅持“少殺、慎殺”,確保死刑只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2012年修訂的新《刑訴法》繼續落實少殺慎殺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原庭長高貴君在解讀最高法《毒品犯罪案件死刑適用問題》時介紹,毒品數量是毒品犯罪量刑的主要依據,但不是唯一的標準,對被告人量刑堅持數量標準與其他情節並重,特別是對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既要考慮數量的標準又要考慮其他的量刑情節。

因此,該案至少可以突出國家“少殺慎殺”的刑事政策,爭取為當事人保命。


(二)打感情牌,爭取有期徒刑——若一審被判無期徒刑

“被告人兩年前其母去世,其父親常年疾病,自己沒有妻兒且有糖尿病,自己有少用少吸毒品”。這是幅悽慘的家庭場景,母死父病,其本人光棍一個且患病在身,其孤苦無依的父親需要心理慰籍、需要人養老送終。法律不僅要懲治犯罪,還要兼顧社會效果,如果能夠爭取到同情分,二審改判為有期徒刑,對他將來的減刑、改造,都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總之,律師要麼不接受委託(指定),一旦接受,就要付出全副心力,為當事人的生命、自由負責,為自己的銘牌、羽毛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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