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火災事故責任各方根據過錯責任大小承擔責任

1588事故責任各方根據過錯責任大小承擔責任。


【建設工程】火災事故責任各方根據過錯責任大小承擔責任


案例1588,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2016)藏民終50號“國網西藏電力有限公司、國網西藏電力有限公司拉薩供電公司、餘開剛與西藏永正商貿有限公司、拉薩仁益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拉薩金秋貿易有限公司、餘開科、朱良術、邊巴財產損害糾紛案”

關於電力公司、供電公司的責任認定,二審法院認為,根據拉薩市公安消防支隊製作的《火災事故責任書》的認定,供電公司未按《中作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和《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要求,在底下電纜處設置標誌標牌,對魯固菜地民區供電線路開展日常檢測、巡查和維護工作,未能及時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導致此次火災事故的發生,供電公司對火災事故負間接責任。供電公司職工邊巴在電纜維修過程中,未按《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168-2006)的要求制性導線接頭,導致電纜電線製作不規範,致使該段線路在運行過程中持續發熱引燃周圍易燃、可燃物,邊巴對火災事故負直接責任。邊巴作為供電公的職工,其履行職務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應當由供電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由於供電公司對於火災的發生存在嚴重過失,一審判決其承擔主要責任,並確定50%的責任比例是適當的。供電公司系電力公司的分公司,供電公司的損害賠償應當由電力公司承擔。電力公司及供電公司關於電力公司不應承擔責任的主張,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於餘開剛、餘開科、朱良術的責任認定。二審法院認定,此次火災的發生,導致數名受害人遭受財產損失,西藏四豐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四豐公司)作為另案遭受損失方,最高人民法院已作出(2015)民一終字第27號生效判決認為“餘開剛作為仁益商貿綜合樓工程的實際承包人,無建築資質違法承包建設工程,且疏於管理,對火災發生存在重大過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九十三條第五款規定“下列事實,當事人無舉證證明:……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所確認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因此,二審法院判定餘開剛為仁益商貿綜合機的實際承包人。一審法院認定正確,二審法院予以確認。餘開科作為工地現場的實際管理人,宋良術作為工作人員,對火災的發生也存在重大過失,其對於火災造成的損害,應當由余開剛承擔賠償責任。一審判決確定餘開剛對火實造成的損失承擔35%的責任,並無不當。故餘開剛關於其不應承擔責任以及電力公司和供電公司關於餘開剛至少應當承擔60%任的主張,均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於仁益公司的責任認定。二審法院認為,仁益公司雖非公安消防機構《火災事故責任書》確定的責任主體。但仁益公司作為涉案倉庫的出租房,將無許可證、消防驗收合格證等證照、存在消防安全隱患的房屋出租商戶,且作為仁益商貿綜合稜工程的開發主體,對工程施工現場具有監督、管理義務,仁益公司疏於行監督、管理職責,對於火災的蔓延、擴大應承擔責任,一審判決確定仁益公司承擔7%的賠償責任,比例適當。電力公司和供電公司關於仁益公司應承擔20%責任的主張,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建設工程】火災事故責任各方根據過錯責任大小承擔責任


關於金秋公司的責任認定。二審法院認為,金秋公司雖非公安消防機構《火求事故責任書》確定的責任主體,但其作為仁益商貿綜合樓工程建設施工合同主體,在選任工程施工方時未盡到審慎義務,對於火災的蔓延、擴大具有一定過錯,作為仁鎰商貿綜合樓工程的合作開發主體,金秋公司對工程施工現場也有監督、管理職責,對於火災的蔓延、擴大也應承擔相應任,一審判決確定金秋公司承擔6的賠償責任比例適當。電力公司和供電公司關於金秋公司應承擔10%責任的主張,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於永正公司的責任認定。二審法院認為,永正公司將存放家用電器的倉庫同時用於辦公,未盡到安全防範義務,且其承租具有安全隱患的房屋使用,本身亦具存在一定過錯,一審判決確定其承擔未履行必要安全注意義務和管理職責的相應責任,並將責任比例確定為2%,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關於四豐公司的責任認定。二審法院認為,四豐公司作為另案原告,對於自身未盡安全防範義務,同時承租具有安全隱患的房屋使用,業已承擔另案損失2%的責任。四豐公司同樣作為遭受損害主體,與本案損失無關。電力公司和供電公司關於四豐公司應承擔10%責任的主張,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於消防部們的責任認定。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電力公司和供電公司認為,消防部門對於火災的發生具有監管不到位的責任,且在火災發生時,不能及時到達火災現場,無法進人火災發生地均有過錯。二審法院認為,民法是調平等主體的公民之用、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本案中消防部門作為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不是本索適格的被告,不應承擔本家中的民事責任。電力公司和供電公司關於消防部門應承擔責任的主張,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建設工程】火災事故責任各方根據過錯責任大小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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