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案件中的司法鑑定費由誰承擔?

建設工程案件中的司法鑑定費由誰承擔?

來源公號:瑞唐律師


建設工程案件中的司法鑑定費由誰承擔?

建設工程案件中的司法鑑定費由誰承擔?

作者:劉海濤律師

【觀點陳述】

在民事訴訟中特別是建設工程領域訴訟中經常會出現一方當事人申請鑑定的情況,例如工程造價鑑定、工程質量鑑定等,那產生的鑑定費用最終由誰承擔呢,對這一問題各地法院看法並不一致。

一種觀點認為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應由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承擔,即誰申請誰負擔。如: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魯01民終1730號】判決認為:“《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訴訟過程中因鑑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由上述規定可知,訴訟過程中因鑑定所發生的鑑定費用應由負舉證責任的一方負擔。本案中麟居公司作為舉證者應自行承擔因鑑定所發生的鑑定費用”。

【廣東省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17民終380號】判決認為“關於鑑定費的問題,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訴訟過程中因鑑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的規定,本案鑑定費5036元是馮克鋒為了維護自己的程序或者實體利益支付的成本,應當由申請鑑定的馮克鋒負擔”。

另一種觀點是應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鑑定費應由敗訴方承擔,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由雙方合理分擔。如: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川民終字第212號民事判決】認為:“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關於鑑定費由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支付的規定以及第二十九條第二款“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的規定,弘旭公司在訴訟請求中主張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為6585917元,鑑定機構鑑定出的造價為672880.37元(700536.37元-27656元),因此該案鑑定費用應當由弘旭公司自行負擔90%為270000元,和邦公司負擔10%為30000元”。

【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四終字第00231號民事判決】認為:“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訴訟過程中因鑑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本案中對於涉案房屋是否存在質量問題及修復費用,梁剛利提出反訴主張,故應當由梁剛利預交鑑定費10000元。原審法院依據鑑定結論,雙方當事人在本案中的主張及其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判決由張隴利負擔1000元鑑定費並無不當”。

【瑞唐律師意見】

我們認為:對於鑑定費應由誰承擔觀點不一的主要原因是對鑑定費是否屬於訴訟費認識的不一致,我們認為鑑定費屬於訴訟費應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由敗訴方承擔,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由雙方合理分擔。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訴訟過程中因鑑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該條規定僅是對當事人向鑑定機構交納鑑定費的規定,不是判定鑑定費承擔的法律規定。而《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是“訴訟費用交納範圍”,關於鑑定費的交納規定在該章第十二條,屬於訴訟參與人輔助訴訟的費用,因此鑑定費也屬於訴訟費用的範疇。故我們認為第二種觀點更符合規定也更加公平合理。



建設工程案件中的司法鑑定費由誰承擔?

歡迎轉載,轉載請註明出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