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車未接觸的交通事故,發生人傷,法院是這麼判的!

案件情況:

孕婦李某駕駛電動兩輪車恰遇前方孫某駕駛的小型轎車左轉彎掉頭,李某為躲避,發生側滑摔倒受傷,因傷勢嚴重被送往醫院救治。住院期間,因需要各項檢查及藥物治療,經醫生建議終止妊娠。事故發生後,交警認定1.孕婦駕駛的車輛為機動車,並且沒有機動車駕駛證。2.兩車未接觸,事故責任不予劃分。

兩車未接觸的交通事故,發生人傷,法院是這麼判的!

兩車沒有接觸

李某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孫某和其投保的財險公司賠償醫療費及精神損失費等各項損失七萬四千餘元。李某認為,其一,孫某應負事故的全責。事發前其駕駛電動兩輪車正常行駛,因孫某駕駛車輛在沒有任何警示的情況下突然掉頭,致使李某因緊急避險發生側滑受傷,故本次事故應由孫某承擔全部責任,李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其二,終止妊娠原因亦系本次事故引起,治療費用應由被告支付。事故發生後李某被送往本地醫院住院治療。住院期間,因需要做各項檢查及藥物治療,經醫生建議後終止妊娠

其三,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因本次事故,致使其終止妊娠,給其造成極大的精神痛苦,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

保險公司抗辯有兩點,1.雙方車輛未接觸,機動車輛不應承擔事故責任。2.終止妊娠不是本次事故必然發生的結果,其醫療費賠償應予以扣除30%。

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怎麼辦呢?法院會如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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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材料,審理後認定:

一、事發時路面溼滑,孫某駕駛的車輛並非緊急掉頭,李某駕駛兩輪電動車速度較快,行駛過程中未對其前方車輛盡到注意觀察的義務,在發現前方車輛掉頭時採取措施不當發生側滑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二、孫某駕駛車輛掉頭時雖然行駛速度較慢,但未開啟轉向燈,亦未注意觀察和避讓道路上正常通行的車輛,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李某在住院期間,因其發生事故時懷有身孕,在外傷治療中多項檢查及治療均對胎兒有一定影響,經醫生建議後終止妊娠,故其在醫院支付的醫療費(含引產費用)均與本次事故有因果關係。孫某投保的財險公司應在責任範圍內予以賠償。

三、本次事故中,雖李某未作傷殘評定,但是因本次事故造成李某受傷,治療過程對其胎兒產生一定影響,經醫生建議後進行了引產手術,對其身體和精神均造成較大的傷害。法院對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為3000元。

綜上所述,對於李某主張的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經法院依法認定的各項損失,應首先由財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不足部分由財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按照40%的比例承擔。據此法院判決,財險公司給付李某各項費用兩萬八千餘元。

判決後,雙方當事人未上訴,判決生效。

注:原文章來源/ 人民法院報




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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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個案件,以及社會上已經發生不少類似的案件來看:

一、交通事故的賠償不是完全以雙方是否接觸為賠償依據,有時候沒有接觸也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甚至擴展到別的類型案件中,也是適用的。

二、“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侵權人致人損害,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受害人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一般不予支持;侵權人致人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侵權人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應當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方式、侵權情節、影響範圍、承擔賠償責任的能力等因素綜合確定。審判實踐中,受害人評殘後的殘疾等級一般是法院考量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首要和重要因素。”

三、交通事故中,交警部分認定的事故責任並不等於最後民事賠償責任。還需要結合案情來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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