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約定保證方式 保證人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中國法院網訊 (鄒方全) 未明確約定保證方式,保證人是否承擔保證責任?近日,湖南省平江縣人民法院對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作出了宣判,判決債務人償還借款並支付利息,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鄒某與黃某系朋友,2015年鄒某因做生意需要資金週轉,通過黃某介紹向毛某借錢,毛某同意借錢,但提出要求黃某作為擔保人,黃某也欣然同意,於是毛某借款200000元給鄒某,雙方約定月利率1%,鄒某出具借條給毛某,黃某作為保證人在借條上簽字。借款後,鄒某支付了34000的利息,後經毛某催討,鄒某仍未還本付息,毛某遂一紙訴狀將鄒某、黃某告上法庭,要求鄒某償還借款200000元並支付相應利息,鄒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毛某借款200000元給鄒某,鄒某向毛某出具借條,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鄒某應當按照約定償還本金並支付利息。黃某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名,根據借條中的表述,屬於對保證方式約定不明確,黃某應當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實現債權的費用等,黃某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鄒某追償。黃某關於擔保期限已屆滿、不再承擔擔保責任的抗辯,因雙方並未約定借款的償還時間(即主債務的履行期限),僅約定“如需要提前索要借款,需提前兩個月通知借款人”,屬於“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故擔保期限並未屆滿,黃某的保證責任不能免除。法院遂判決鄒某償還毛某借款200000元並支付利息48000元,黃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宣判後,雙方均表示服從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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