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公司,加班工资怎么算?

经常有客户问我,我们公司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向人社局申请了综合工时审批决定书,是不是超过审批工时的

所有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就按照正常工作时间的150%计算呢?

方律师想说:这样想就太简单粗暴了。要想了解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的加班工资怎么计算首先要明白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由来和定义。

综合计算工时是为了考虑一些具有季节性、或者无法按照法定做五休二的制度操作的企业的特点设定的由企业能够自主安排休息和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适用的企业有: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综合工时制是作为综合安排休息日、工作日的一种工时制度。即在休息日加班不按照200%支付加班工资,而是统一按照:超出工作时间的加班按照150%来支付加班工资,但是法定节假日除外。

即:

综合工时制度的加班就有两种情况:

(一)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需要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

(二)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50%支付。

「劳动争议」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公司,加班工资怎么算?

法律依据:

《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 号)

6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1997.9.10)

五、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周期内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时间没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 8 小时(或 40 小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加点(或加班)且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 8 小时(或 40 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 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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