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法律日,跟著熱播劇《我是餘歡水》來學法!

來源:洛陽檢察

世界法律日,跟著熱播劇《我是餘歡水》來學法!

洛檢君!最近在看什麼電視劇啊?

在看郭京飛主演的《我是餘歡水》!

劇情如何?好看嗎?

劇情很精彩!餘歡水跌宕起伏的人生故事折射出許多人生哲理。但是,裡面一些法律知識卻不容忽視哦!


裝修擾民

  一個週末,餘歡水牙疼正在賴床休息,樓上一陣陣電鑽聲打破了餘歡水家的寧靜。餘歡水上樓交涉,但是裝修師傅我行我素不予理睬,餘歡水與裝修師傅爭執,且業主回來後對餘歡水一頓警告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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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鄰居因裝修噪音大而擾民,餘歡水該如何保障個人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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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遇到不自覺的噪聲擾鄰情況,我們可以和鄰居進行溝通,溝通無果也可以選擇報警,因為裝修的噪音擾民可能涉嫌違法。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違反關於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條:受到環境噪聲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汙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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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提醒

為了我們的居住環境和你我的健康、安全,請控制音量、減少噪聲,合理安排裝修時間,避免打擾他人的生活和休息。

假酒維權

  餘歡水妻子提出離婚後,餘歡水想借酒澆愁,在經受了菸酒店老闆的刺激後,決定豪擲一筆買茅臺解憂,結果茅臺酒是假的,工業酒精勾兌的,餘歡水喝了之後大睡一天。餘歡水到菸酒專賣店維權,結果被老闆一通奚落並趕出門外。

  餘歡水氣憤不過,看到“假一賠十”招牌怒從心頭起,拿起棍子砸了菸酒專賣店的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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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假酒,消費者該如何維權?菸酒專賣店老闆是否應該兌現門口樹立的“假一賠十”招牌上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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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者在買酒後,可以將酒水編號寫到發票上,這樣,買到假酒就可以向所在市酒類專賣管理局防偽鑑定中心申請酒類鑑定。如果發票上沒有註明酒的編號,防偽鑑定中心按照規定不予受理,因為不能排除酒被調包的可能,作為執法部門,既要保護消費者權益,也要保護合法商家權益。

  關於索賠問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是“退一賠三”,《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假一罰十”。《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針對的是普通商品的消費,而《食品安全法》則是特別針對食品領域的法律。根據工商局的分類,酒是食品的一種。所以,遇到假酒問題,消費者完全可以自主選擇適用哪一部法律。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其中,將關於經營者涉嫌消費欺詐的賠償額度大幅提高,不但賠償額度提高到了“三倍”,即“退一賠三”,還規定了消費賠償的“保底金額”是500元,即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算。所以,哪部法賠得多,消費者就可以選哪一部。

法條鏈接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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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提醒

  購買酒儘量到大型超市,在中小超市和副食店消費時,關鍵一點,就是要求商家把酒的編號寫在發票上,之後在發票上加蓋商家真實有效的公章。商家若不願意,可能就有貓膩。

  以前買到假酒是不是對其置之不理呢,現在看了上面的假酒維權和索賠方法後,大家今後遇到類似情況,一定要記得維護自己的權益哦。

買賣身體器官

  餘歡水因喝了假酒身體不適去醫院檢查,結果被誤診為患了“胰腺癌”,已經到了晚期。餘歡水接連收到各種催款信息後走投無路想到了之前醫院病友透露的器官買賣。

  病友只是低階人員,只負責收集買賣人的信息,起聯絡作用。其他的議價、體檢等自有一套體系,這是一條分工明確、責任明晰、體系成熟的地下器官買賣交易鏈。

  餘歡水經過蒙眼、上車、走小路重重考驗之後來到一處民房和交易鏈的高階人員進行接觸。一名身穿白大褂的年輕男士詢問了餘歡水為什麼要買賣器官,並提出讓餘歡水賣他的眼角膜。餘歡水簽訂了器官捐贈協議。地下組織先付定金,是交易款的一半,三萬塊錢,手術完成之後再付另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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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器官觸犯了哪條法律?餘歡水和地下組織簽訂的買賣器官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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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組織買賣器官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 ,構成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餘歡水簽訂的合同以表面合法的捐贈掩蓋違法的器官交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捐贈合同是無效的。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 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違背本人生前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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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提醒

以合法的捐贈掩蓋違法的器官交易,捐贈合同是無效的,買賣器官本就是一種違法行為。遵紀守法是我們生活在法治社會必須遵循的準則。山重水複疑無路,柳暗花明又一村。任何時候都不會是人生的絕境,我們要愛惜身體,勇敢生活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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