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要起訴離婚,我的房子怎麼分割?


問:我要起訴離婚,我的房子怎麼分割?

“我要起訴離婚,我的房子怎麼分割?”這樣簡短的一個問題,看似簡單,實際上涉及到很多法律問題。譬如:你要離婚,對方答不答應?對方不答應,就有可能離不掉,何談分房子?對方答應,分割你的房子是什麼意思?房子有沒有可能是夫妻共有的或是對方個人的?房子是全款買的還是貸款買的?......諸多問題的背後,往往混雜了不同性質的法律關係,需要抽絲剝繭般的逐一梳理,方能解決根本問題。


舉一例,經常有當事人諮詢:結婚不久,對方父母出資買了一套房子,登記在對方名下,我和對方一起還貸,不過我還的很少。現在我想離婚,聽說這種情況按法律規定房子只能算對方個人的,我該怎麼辦?這個問題很常見,也很典型,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絕大多數當事人覺得自己對房子投入少,好像與自己無關,分給自己可能性很小;二是沒有正確理解所謂的“法律規定”即《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父母給已婚子女買房,若沒有明確說明是給自己子女一方,則視為是給夫妻雙方。《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絕大多數當事人看到這裡,自然會認為房子與自己無關。但實際情況是,《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僅適用於父母給子女

全款買房的情形。若僅是部分出資,沒有其他意外情況,則認定為夫妻共有。離婚分割房產時,可對出資方的子女適當多分。

離婚分割房屋產權,要考慮購房時間、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和產權登記等諸多因素,是較為複雜的法律問題,也是在當今離婚率持續上漲的背景下顯得尤為突出的一個問題。馬聰律師建議:婚姻關係中,本不該斤斤計較,但像房產這種大額資產,提前將產權的歸屬約定清楚,或許是一個比較理性的做法。特別是那些父母用了多年積蓄來資助自己買房的新婚夫妻,可能還要站在為父母著想的角度考慮一下產權歸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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