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鷹戰神
題主所說的這種現象確實存在,我個人認為,這是不合理的,原因主要考慮下面2點:
第一,法律規定契稅的徵收機關是稅務機關。
按照稅法規定,契稅是由稅務部門徵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2019修正)】第12條規定:
契稅徵收機關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
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向契稅徵收機關提供有關資料,並協助契稅徵收機關依法徵收契稅。
因此從法律上面來說,物業或者其他任何沒有授權的部門都沒有任何的權力征收契稅。
第二,現實中,物業部門代收了契稅在一段時間內可能挪作他用。
按照目前的規定,所有權人往往是在辦理房產證之前才繳納契稅。
因此,一些物業部門在開出發票的時候,就一起代收了契稅,實際上是提前徵收了稅款,該部分應該繳納的稅款,在後面一段時間內可能被物業部門或房地產開發商挪作他用,這在一定程度上是損害了納稅人的權益。
為了保護納稅人自己的權利,購買者可以拒絕物業或者房地產開發商的代收契稅的要求,由自己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當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一方面更好的保護了自己的權利,另一方面也能夠減輕資金的壓力。
我是稅言家,專注於用大白話講述於稅收之道,希望我的答案能夠幫助你,也歡迎你關注我。
稅言家
這個問題有一點是最關鍵的,就是就是物業公司收了你的契稅之後給你開具的是什麼憑據?
如果物業公司給的你是一般的收據,包括白條收據,那物業公司就是錯誤的。稅法規定契稅的徵收機關只能是稅務機關。遇到這種情況,你就應該和物業公司理論。你可以說你不是稅務局的,你怎麼能收稅?你收稅了怎麼不給我開具有稅務印章的稅票?這時候你看物業公司怎麼說。如果物業公司說我們是代稅務機關征收的,那你可以先交錢,然後盯著物業公司要稅票。如果物業公司在一個月後也沒有給你稅票,物業公司的說法和行為就有可能問題了,你可以向物業公司要回自己交的錢。如果物業公司不給錢,那你就明確告訴他,我要到稅務局控告你,或者說我要到法院起訴你。一般到了這一步,物業公司是不敢不返回你的錢的。
如果,如果物業部門給你的是稅票(名稱是稅收完稅證),稅票上面有稅務機關的印章,稅票上的內容符合你的實際情況,那物業公司就是代稅務機關收的契稅了,這一般來說是沒有什麼問題的,以後稅務機關就不會再收你的契稅。你在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時,物業公司交給你的的稅票也是合法有效的。
Liao雨航談稅
物業即使收了也是為業主服務的!契稅交了多少有稅局開具的契稅發票的,業主想自己去交當然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