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補償款是否完全歸農民所有 ?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一些農村的土地面臨徵收,補償款下來了,但是補償款的分配卻讓農民感到不合理,每一個農民都希望能拿到屬於自己應得的補償款。在實際情況中,很多時候被拆遷農民感覺自己拆遷補償中的土地補償款被村集體或者村委會“截留”了,從而直接導致補償款數額過低。

那土地補償款到底歸誰所有呢?我們來看看最高人民法院針對該類問題的最終判定。

土地補償款是否完全歸農民所有 ?

案件概況

2011年長春市國土局和淨月管委會徵收齊家村土地,並把補償款足額支付給齊家村。但是補償款並沒有全部分發到村民手裡,村民不服,上訴到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後又經歷二審,直至上訴到最高人民法院案件才得以平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終判決,判決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也就是說,由我國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性質決定,國家徵收農民集體土地的,土地補償款並非屬於土地使用權人,而是歸屬土地所有權人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使用權人僅可以就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等屬於其所有的物品獲得補償。

土地補償款是否完全歸農民所有 ?

律師評析

該案最終未予支持原告(被徵收人)要求政府支付土地補償款的訴求。其法理依據在於農民土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所以,土地的徵收補償費用應歸於集體。而農民僅能依據土地使用權的權限要求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的徵收補償款。

具體來說,拆遷補償款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以及社會保障費。其中,土地補償費歸集體所有。村集體可將土地補償費用於整個村的公共建設或者公益用途,如建學校、建公共設施、辦村辦企業等。而農民的拆遷補償費主要集中在房屋以及青苗補助費等上面。

結合上述案件,要提醒各位土地被徵收的農民:要想提高徵收補償款,應該集中在房屋的價值衡量和青苗的市場價上。實踐中,這也是拆遷方最容易壓價的地方。而針對房屋價值,被拆遷農民應注意證件齊全和手續合法才能充分保障爭取房屋價值的最大化。對於土地補償款,最高人民法院對個案的判決結果具有普遍指導性的。當然,徵收拆遷,各個地方的政策不一樣,但都嚴格執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也會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作為參考。所以,如果被拆遷農民在土地補償費上有異議,還得慎重考慮,根據具體情況和具體的地方政策,作出正確理智的判斷,避免浪費爭取高補償所花費的時間、金錢等成本。


編輯:蔣凱

審核:段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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