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陷阱!徵收補償協議原件不讓人留存,原來是這些原因……

很多人認為,在雙方簽訂協議之後,該協議的雙方當事人應該各持一份協議,然後依據協議的內容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在簽訂後有任何一方違反協議約定,另一方就可以根據簽訂的協議追究其法律責任,但是在徵地拆遷過程中,一般在我們簽完協議那一刻,拆遷方將雙方的協議全部收回,一份協議都不會給我們,而拆遷方的這一行為,讓很多被拆遷人不能理解,那麼下面就由律師告訴大家為什麼在簽訂協議之後拆遷方會拿走雙方的協議。

第一,維護自身合法利益時,被拆遷戶找不到合理的證據

在徵收拆遷時,雙方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其實就是雙方互相制約的一個橋樑,只要有其中一方違反了協議內容上的約定,另一方就有權將該協議作為指證對方違反約定的重要依據,但是如果你的協議不在,那你就沒有了說別人違約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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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被拆遷戶們之間不知道補償的數額

在拆遷時,往往會出現這樣的現象,相關政府在與被徵收人簽訂協議時會讓被徵收人不要和別人談論自己的補償款價格,要進行保密,於是被徵收人就跟鄰里之間相互隱瞞,所以導致在很多鄰居之間都不知道對方的補償款金額,然而在發放補償款之後,大家一對比,卻發現一樣的房子,補償金額不一樣,那這時因為你沒有補償安置協議,也就沒有相應的證據來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第三,拆遷方毀約留下時間

在實踐中,往往拆遷方會對被徵收說,自己也想多給被徵收人一些補償,但是領導不允許,並且被拆遷人嫁出去的女兒和戶口遷出的兒子也是拆遷安置的對象這樣的話,大家記住,這種話,是拆遷方經常用來欺騙被拆遷人的一種手段,他們會把同樣的話說給每一個被拆遷人聽,然後讓被拆遷人上他們的當簽訂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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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在簽訂協議之後,房屋一拆除,拆遷方就會告訴你說你報上去的方案沒有經過領導的批准,這其中有兩種原因;

第一種,拆遷方為了完成自己的簽約任務,就違反規定給你不能實現的承諾,先騙你把補償安置協議簽了,然後等房屋拆遷之後,就以政府不批准,政策不允許等藉口,讓你修改協議。

第二種,拆遷方的人分兩種幫派,一部分人給你承諾的天花亂墜誘惑你簽訂協議,另一部分人拿政策和領導做擋箭牌來躲避你,等房子已拆遷,再告訴你說領導不批准或者政策不允許。

第四 方便“暗箱操作”

對於同一個地區的拆遷補償,一個範圍內的補償標準和具體的補償單價應該是一樣的,這樣才能保證每一位被拆遷人自身的合法利益,才能秉承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則,但如果要證明一個地區內被徵收人的補償款單價不是一樣的,其主要依據就是補償協議上的補償單價。這個必須是以拆遷協議的原件為準。

但是如果在簽訂協議之後,你簽訂的補償協議原件被拆遷方拿走了,那你就不知道是否有人以不正當的的手法去賄賂拆遷方獲取了本該屬於你的補償利益,而這時你如果拿著一份補償協議的複印件去和別人對比,是不能發現裡面的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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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關乎被拆遷戶的切身利益的關鍵,大家要謹慎對待。不要輕易簽字,更不要空白協議,聽信口頭協議。

在簽訂補償協議時,如果遇到拆遷方要拿走你的協議原件時,這種情況一定要拒絕,不要和拆遷方有任何商量的餘地,也不要相信拆遷方說的審批完就還給你這樣的話,還應該注意的是,在簽訂協議之前應該諮詢專業的徵地律師,不要等協議簽訂完已經交上去了,再去找律師來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這時你所處的地位是不利的,就算請律師來幫你獲取滿意的補償也是很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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