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丹體育敗訴,但品牌名稱商標不受影響?這波操作你看懂了嗎?

2020年4月8日最高法判決中國喬丹體育敗訴一案確認侵權。並宣判停止使用商標和名稱。一時間在網絡引起軒然大波。輿論成兩極分化。有支持的。有反對的。在這裡我先談一下我的觀點吧!我是支持最高法判決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1.再好的偽裝,終究是偽裝。喬丹:前美國職業籃球運動員,司職得分後衛,綽號“飛人”(Air Jordan)被共認為史上最偉大的籃球運動員,職業生涯年年入選NBA全明星陣容(共14次)並3次當選NBA全明星MVP,10次入選NBA最佳陣容一陣,1985年入選NBA最佳陣容二陣,1988年榮膺NBA年度最佳防守球員,9次入選NBA最佳防守陣容一陣,3次榮膺NBA搶斷王,2次奪得NBA全明星扣籃大賽冠軍,1984年以及1992年奪得奧運會金牌。這麼偉大的遠動員在全世界籃球迷中的心中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2000年,主要從事喬丹品牌運動鞋、運動服裝及運動配飾的設計、研發、生產和銷售,是中國領先的體育用品品牌企業,可以看出喬丹體育是在喬丹本人出名後迅速抓住商機註冊而成。這難道不是投機取巧嗎?不是侵犯肖像全民嗎?如果這樣不算?那麼前段時間有人註冊“雷神山”、“鍾南山”商標是不是也可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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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敗訴了還不撤標和名稱,還有一套理論。是不是不要臉?是不是無賴?這樣的行為怎麼能在消費者心中立足?這樣的行為是會把年輕一代的價值觀帶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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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事實勝於雄辯。在訴訟中喬丹體育聲稱自己的商標不是打籃球,而是拿的一幅乒乒球拍打乒乓球。你說可笑嗎?我覺得他們是褻瀆了體育精神?褻瀆了我國的國球?你見過打乒乓球的有那麼一個動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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