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豔律師解讀信託相關風險有關問題

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委託人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委託人的意願,為受益人的利益或其它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就是信託。如果要辦理信託,那需要認識到信託有哪些風險才能去很好地運用信託。那麼信託到底有哪些風險呢?今日晏豔律師為您解讀信託相關風險有關問題。


晏豔律師解讀信託相關風險有關問題


政策風險

對於政策風險,晏豔律師表示這是指因財政、貨幣、產業、地區發展等發生變化而給信託業務帶來的風險。因為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對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影響顯著,產業政策則對實業投資領域有明顯作用。

我國市場化程度目前還並不充分,對於政策因素很多時候對某行業或市場的發展具有決定性的影響。而這種政策因素,會直接作用於信託公司,也可以透過信託涉及的其他當事人間接作用於信託投資公司。

法律風險

對信託業務來說,晏豔律師表示,法律風險指信託法律及其配套制度的不完善或修訂而對信託業務的合法性、安全性等由此產生的不確定性。現行的法律體系與信託法之間存在一定的衝突,且登記制度、稅收制度、披露制度等大量信託配套法規尚不健全。因此來說,在這種情況下,信託業務的法律風險就更為明顯。

市場風險

對於市場風險,晏豔律師認為這主要是由於價格變動而造成信託投資公司固有財產或信託財產損失的風險。如果把市場風險細分,可分為利率風險、匯率風險、價格風險、通貨膨脹風險等。

信用風險

對信託投資公司而言,晏豔律師認為主要指信託財產運作當事人的信用風險。在信託財產在管理運用過程中,會產生信託財產的運作當事人,形成新的委託代理關係,從而也會產生新的信用風險。

操作風險

對於操作風險,晏豔律師表示,信託投資公司由於內部控制程序、人員、系統的不完善或失誤及外部事件給信託財產帶來損失的風險。

流動性風險

對於流動性風險,晏豔律師博鰲是這是指信託財產、信託受益權或以信託財產為基礎開發的具體信託產品的流動性不足導致的風險。流動性要求信託財產、信託受益權或信託業務產品可以隨時得到償付,能以合理的價格在市場上變現出售,或能以合理的利率較方便地融資的能力。

在目前來說,信託投資公司主要將募集的資金以貸款的方式投入到資金需求方,信託財產的流動性主要由資金的需求方控制,信託投資公司不能對其流動性進行主動設計,加之現行政策法規中對信託產品的流動性制度安排本來就存在缺陷,結果造成流動性風險在當前的信託業務中普遍存在。

律師評析

信託投資一般具有投資數額大、期限長、技術性強和風險性大的特點,因此晏豔律師表示,在辦理信託投資業務時,應嚴格掌握項目具備的投資條件,並仔細確認相關項目的具體細節,才能完成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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