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答疑|大宗散货杂项费用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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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散货杂项费用计征

小编答疑|大宗散货杂项费用计征

导语

铁矿石、煤炭、铜精矿、镍矿、黄大豆等大宗散货,在进口商品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大宗散货进口贸易方式、定价模式等也越发多样化和复杂化,除了正常的货物价格和运费、保险费外,往往还会产生其他多种杂项费用,常见的有远期信息证利息、滞期速遣费、运费附加费、装运延期扣款、亏吨惩罚等。那么,这些费用是否需要纳入完税价格计征税款呢,下面就由本小编来给大家一一作个讲解吧~

1 远期信用证利息

部分大宗散货合同中付款方式选择90天或180天远期信用证,并约定了利息支付条款。这部分利息费用是否需要申报纳税?

买方因选择使用远期信用证支付而向卖方支付的所谓“利息费用“,是卖方在远期信用证支付条件下对买方的一个附加条件,其实质是对卖方无法即期收到货款的一种补偿,因其参考了银行基准利率水平而冠以“利息费用”之名。该利息费用实质上与一些卖方转嫁给买方承担的远期信用证“贴现费“一致。支付利息是货物成交的一个条件,应根据《审价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认定作为买方为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的一部分,应计入完税价格。

2 滞期速遣费

大宗散货基本都采用租船运输方式,往往存在滞期费、速遣费,这部分费用是否需要申报纳税呢?

滞期费、速遣费是否计征主要依其产生的时间节点而定:

滞期费发生在货物起卸前,即货物实际卸货开始时已经产生滞期的,应当全部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滞期费发生在货物起卸后,即货物实际卸货开始时尚未产生滞期的,则不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CIF成交方式下,虽然由卖方负责租船运输货物,但也经常存在买方承担卸港滞期费的情况,同样需要向海关补充申报纳税。由于这部分费用一般是在货物申报放行以后才进行最终结算,因此提醒各位童鞋注意向海关补充申报哦。

速遣费是发生在货物起卸后,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不应扣减速遣费。

3 运费附加费、运费差

及运费补偿

大宗散货往往还存在运费附加费、运费差、运费补偿等,这些费用是否需要计入完税价格计征呢?

实际上运费附加费名目繁多,如燃油附加费、转船附加费、选港附加费、变更卸货港附加费等,另外合同中还经常会约定运费差,运费补偿等内容,这些费用一般可视为运价的一部分,是基本运费之外的附加运费,或者是对基本运费的调整,应计入完税价格。

各位童鞋最终结算时另行支付这些费用,但不确定是否要申报时,可以按照以下原则:1、是不是货物起缷前产生;2、是不是跟运输有关;3、是不是由买方支付但未包含在申报价格内。

由于变更卸货港等费用很多是临时产生的,很容易漏报,大家要特别注意哦。

4 装运延期扣款

因卖方未及时安排装运等原因,导致货物装运时间超出合同约定的最迟装运期限,这种情况下,卖方往往会根据合同约定给买方一笔装运延期扣款,并通常直接从货款中抵扣。这部分抵扣款是否需要计入完税价格计征呢?

合同中存在“船期延期装运”条款,且发生合同规定的延迟装运情况后,卖方在发票中列明相应款项扣减情况的,这笔款项应当视为对卖方装运延期的惩罚金额,其实质是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装运而获得的赔偿。不能作为成交价格的抵减项目,不应从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扣除。

5 亏吨惩罚

大宗散货国际贸易中,还存在一种买方因种种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数量装运,出现大幅度短缺的情况,这时卖方往往会在正常货款中给买方一定金额的抵扣,称作亏吨惩罚。亏吨惩罚是否应计入完税价格计征呢?

亏吨惩罚是卖方因实际发运货物较合同约定数量出现较大比例的短缺,而给予买方的一种补偿。一般情况下,如货物价格的确定与成交数量的多少无直接关系,那么亏吨惩罚应视为卖方未按合同约定数量发货,而给予买方的一种赔偿,其性质是对卖方未按合同履约的惩罚金额。不能作为成交价格的抵减项目,不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

本期就介绍到这里咯,你有没有get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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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往往更复杂,如遇到拿不准的情况,建议大家多向现场验估人员咨询哦~

供稿单位:福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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