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節,快遞你一份“法律理性報告”

今兒是個喜慶節日,越在這種缺少理性的節日,小編要快遞你一份法律理性報告!特別是此刻撒狗糧的盆友,最常碰到的就是發紅包、送花及其他禮物,還有更土豪的,那就是送房子、車子,這就涉及到一個問題“戀愛期間贈送的禮物能否要求返還”,這裡分為“禮物”分為以結婚為目的的彩禮和戀愛生活中的一般贈與。合同法中,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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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戀愛期間的一般贈與,首先注意,這裡有一個點容易讓人忽略,就是受贈人要表示接受贈與,這一要件不可缺少。比如當男朋友發過來1000的紅包,你點確認以後無任何表示,無法確定贈與合同關係,日後出現問題可能被法院認為民間借貸或不當得利,需要返還。但如果你表示“謝謝親愛的,情人節快樂!”以此確定贈與關係則能有效對抗返還的請求。不過如果是520、1314、999之類的數字可能會被認為有特殊含義,屬於贈與行為,分手則可以不返還。

其次,合同法中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也就是說如果男朋友送了一套房,在完成過戶前,對方是有任意撤銷權的,實際上是賦予了贈與人在贈與合同生效後,實際履行前享有反悔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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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我們說說如何主張返還彩禮?首先明確一下法律意義上的“彩禮”,已經屬於婚姻糾紛,具有嚴格的針對性,必須是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係而為之給付的,其具有明顯的習俗性。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如果屬於以下法定情形則予以支持:

  •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結合實際情況來看,如果雙方未領證,原則上應返還;如果雙方領證但未共同生活,也是應返還;如果領證且已共同生活的,在沒有證據證實存在因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況下,原則上不應返還。不過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一般指不滿一年),彩禮金額較大(一般超過5萬)的情況下,法院會放寬標準,有條件的支持返還,但返還比例不是很高(不超過50%),比如以下情形:

  • (1)雙方領證且有短暫的共同生活,因雙方矛盾女方回孃家後提出離婚,返還(可能是部分返還,比如“三金”部分可能會被認定為贈與);
  • (2)雙方領證並短暫的共同生活,男方家暴,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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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法律要點可能對有些朋友不夠真切,我再舉個真實的案例進一步分析:男方在戀愛期間與女方打算結婚,因身份證丟失無法買房,便讓女友買房,通過銀行轉賬轉給女方全部的購房款,並且後續女方去辦理了手續,房產本僅登記女方的名字。男方認為是其個人全款買房,因此未留意權屬問題。而後雙方分手,未結婚,男方要求把房產本上名字改給自己,遭到了女方的拒絕,男方於是以返還彩禮的請求訴至法院。而法院最終以男方表述不存在將房屋以彩禮形式給付女方的意思表示

。且女方不承認雙方曾存在戀愛關係,上述情況無法認定房屋系因著手締結婚約而準備,在案證據未能達到證明房屋系基於締結婚姻關係所給付的證明責任,故此,男方以婚約財產為由要求確認房屋歸其所有證據不足,法院最終未支持男方的訴求。

本案特別明顯的一處教訓,就是男方對彩禮理解有誤,該房確實是因為雙方打算結婚而買,但未給付給對方,雙方未達成贈與的意思表示,即使寫著女方的名字,但女方不僅不承認這是婚房,還說是借了男方的錢自己買房,僅同意還給男方購房款,可時隔幾年北京房價漲價很多,確實讓男方受到很大的經濟損失。

也許事實上我們理解婚房就是男方給的“彩禮”,但法律意義上一旦一個環節缺失可能就駁回了自己的全部訴求,因此如何結合法律給自己的問題進行定性和提前預防尤為重要,提倡我們每個人對簡單的法律概念心中有數,這樣才能更好的維護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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