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岡區院:說一說“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

●●●壹

雲岡區院:說一說“故意傷害罪“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貳

雲岡區院:說一說“故意傷害罪“

案例說法:

2019年7月,馬某(人名均為化名)、其子女郭某甲、郭某乙在十字路口擺攤售賣倭瓜,薛某在挑選倭瓜時用鑰匙在倭瓜把子旁剜,郭某乙不讓剜,薛某說:“我剜的我買”,郭某乙說:“不賣你”,薛某罵郭某乙沒家教,就此發生了爭吵,後薛某與馬某、郭某乙揪扯在一起,郭某甲見狀上前拉架,在拉扯過程中將薛某推倒在地,致其手部受傷。事發後,郭某乙報警,郭某甲留在現場等待公安機關處理。經鑑定,薛某損傷程度綜合評定為輕傷二級。事後郭某甲對薛某進行了賠償,並取得了諒解。

在案件審查過程中,辦案人瞭解到,郭某甲在事發時的處置行為雖有不當,但縱觀全案,其致傷手段僅為拉架時偶發一推,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的情節。歸案後,郭某甲坦誠認罪,深刻悔罪,積極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協議,支付了全部賠償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足見其主觀惡性不大,犯罪情節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被害人馬某的行為亦有失當之處,對本案的案發具有一定的過錯和責任,故決定對郭某甲作出相對不起訴。

●●●叄

雲岡區院:說一說“故意傷害罪“

大同市雲岡區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本案中,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依法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做到裁量有度、化解有效,優化了司法資源配置,詮釋了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對於鼓勵督促更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服法,具有積極意義。

雲岡區院:說一說“故意傷害罪“
雲岡區院:說一說“故意傷害罪“

寫在最後的話:

生活中遇到瑣事時,要冷靜思考,切勿衝動,衝動的時候能讓你做出終生後悔的舉動,面對矛盾、糾紛,要堅持冷靜、文明的處理方法,一定要先行協商或通過法律手段解決,以防小事化成大事。

法治社會運用好法律武器,你就是這條gai上最靚的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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