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城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張某某涉嫌 故意傷害罪、危險駕駛罪提起公訴

近日,寧城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以故意傷害罪、危險駕駛罪對張某某提起公訴。

被告人張某某酒後無證駕駛轎車行駛至一肯中某村與某交界路段處停車打電話過程中,與駕駛校車的姜某某發生口角並廝打,廝打過程中致姜某某身體損傷。經寧城縣醫院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20.1mg/100ml。經寧城縣公安局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姜某某的身體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被告人張某某賠償姜某某人民幣1萬元,獲得姜某某的諒解。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故意傷害罪。

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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