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所立遺囑中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置,該遺囑是否有效?


夫妻一方所立遺囑中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置,該遺囑是否有效?

案情簡介:

金某與妻子結婚多年,婚後育有一子四女,且購有房產一處,夫妻二人一直居住於此。後金某妻子去世,金某在妻子去世後,辦理了房屋產權證書,並針對該房產訂立了遺囑,遺囑將該處房產遺贈給其孫金小某。後金某去世,在金某去世的4年後,其孫金小某訴至法院,要求繼承該處房產。

法院認定:

涉案房產為金某與妻子的共同財產,金某妻子先於金某死亡,且未留下相關遺囑,對金某妻子的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予以分割,所以金某與其一子四女均為金某妻子的法定繼承人,各分得涉案房產的1/12份額。

法院判決:

訴爭房產由原告與五被告按份共有,原告佔訴爭房產的7/12,五被告各佔訴爭房產的1/12。

律師說法:

1、涉案房產屬於金某單獨所有,還是屬於金某與妻子共同所有?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本案涉訴房產是金某與妻子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購買,雖然涉訴房產的房屋產權證書是在金某妻子去世後辦理,且房屋產權證書登記為金某單獨所有,但是這並不影響涉訴房產屬於金某與妻子共同所有的事實。

2、金某是否對涉案房產的全部份額擁有完全處置權?

涉案房產屬於金某與妻子共同所有,金某妻子去世在先,因去世時未留下任何遺囑,適用法定繼承,在繼承分割前金某依然無權處分屬於妻子的財產,對於超出其有權處分的部分,本案遺囑繼承人無權主張,該一半財產應為金某妻子的遺產,由金某妻子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配偶、父母、子女依法繼承。

律師建議: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很多人認為自己可以處置另一半的財產,在實際生活中也經常會有這種情況發生。但是一旦一方去世,則涉及到析產和繼承的問題,此時,一方對已去世的一方的遺產進行處置,在法律上則為無效處置,所以,夫妻雙方應對共有財產和個人財產加以劃分,對待涉及共有財產、遺產及繼承等問題,應採取積極態度進行處理,以免後續產生不必要的麻煩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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