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宣判!畢節95戶集資750多萬全部被騙

近日,由大方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胡餘栽

涉嫌集資詐騙一案公開宣判。大方縣人民法院依法以胡餘栽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責令胡餘栽退賠吳某學等95戶被害人人民幣703.2402萬元


經審理查明:2018年4月28日,胡餘栽註冊成立貴州融鑫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大方分公司,並僱傭人員對外發放宣傳資料,通過虛構該公司將投資中藥材等建設項目,約定支付高額利息的方式向不特定對象非法集資,自2018年5月7日至2019年4月24日,胡餘栽先後向吳某學等95戶被害人非法集資人民幣共計753.6萬元,至案發時,胡餘栽共退還部分被害人的本金共計人民幣7萬元,支付了部分被害人的利息人民幣43.3598萬元,尚欠703.2402萬元未能歸還。


公開宣判!畢節95戶集資750多萬全部被騙

圖片來源:網絡


法院認為:被告人胡餘栽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成立貴州融鑫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大方分公司,並虛構該公司將投資中藥材等建設項目,公開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753.6萬元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規定,構成集資詐騙罪。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第一款)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第五條(第三款) 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於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來 源:大方檢察 雲上畢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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