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程序被终结,还能再申诉吗?法院监察室能不能启动再审?

Yikesong2016


我国的民事审判程序也3+1模式,所谓程序终结,是指一审、二审、再审、检察机关民事监督程序全部终结了;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如果有新证据,足可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可依据《民诉法》一百九十八条“院长发现程序”对案件提请再审;如果没有新证据,当事人只能向人大、政法委等国家立法监督机关举报控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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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内容,“法院监察室能不能启动再审"程序,这个意思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的,要在法院里处理这个案件,属于向上级法院申诉,而不是到检察院提起抗诉。

按现在法院的机构设置,各级法院都设有审监庭这个部门,专门审理由上级法院发回再审或重审案件的。

“民事案,程序被终结,还能再申诉吗"?可以的,如对中级法院判决不服,一,可向省高院提出申诉。二,或通过市一级检察院向省高院提起抗诉。省高院受理后,将案发回再审或由省高院再审。三,如果不抗诉也不申诉,另有一条路可行,将案递交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审批,院长有特权指定法院审监庭再审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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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您的案件确有错误,依法你有权申请再审!不服还可以申请检察监督请求检察建议,抗诉。如果您的案件确有错误,有错必纠。依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4条。一一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错误的,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

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指令依法纠正,依法撤销丶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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