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钢筋混凝土薄壳球形建筑”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

“一种钢筋混凝土薄壳球形建筑”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

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运用云审判系统线上公开开庭审理了“一种钢筋混凝土薄壳球形建筑”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一种钢筋混凝土薄壳球形建筑”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

涉案专利涉及工业和民用大型全封闭和半封闭建筑,专利权人原告认为,目前市场上各类建筑物均采用砖石、钢筋混凝土等做成墙体,而后用钢筋混凝土、金属建材做成顶部横梁和顶盖,该类产品的缺陷是建筑物的墙体与屋顶是二次“冷接”而成,非一次整体成型。


而涉案专利发明点主要在于采用整体气模技术等实现了墙体和屋顶为统一整体建筑结构,避免了传统建筑方式“墙体+屋顶”的二元结构,保证了建筑物的整体性、坚固抗震性以及保温密闭性等功能。

针对第三人就涉案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引用了“以空间气膜为模板的施工方法”专利(附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认为涉案专利与该对比文件相比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创造性,并作出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无效。原告不服被诉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种钢筋混凝土薄壳球形建筑”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

附件1


原告诉称:

一、被诉决定遗漏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的下列区别技术特征“包括环梁基础” 、“所述PVC气模防水层通过鼓风设备持续鼓风”;

二、被诉决定对已认定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创造性评述错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同意被诉决定的意见,原告所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均为公知常识,因而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一种钢筋混凝土薄壳球形建筑”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原告所述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否已被公开。各方围绕该案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争辩。


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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