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人,水行政執法與生態環保綜合執法的主體權責和邊界,要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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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和《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0年版)》(以下簡稱《指導目錄》),近日,生態環境部、水利部印發了《關於有關事項說明的通知》。

一、深刻理解《通知》《指導目錄》精神

《通知》《指導目錄》是落實統一實行生態環境保護執法要求、明確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職能的重要文件。在實施時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紮實推進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統籌配置行政執法職能和執法資源,切實解決生態環保領域多頭多層重複執法問題,嚴格規範文明執法。各地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立改廢釋和地方立法等情況,對《指導目錄》進行補充、細化和完善,建立動態調整和長效管理機制。

二、明確《指導目錄》第32、33項執法職責

對《指導目錄》中第32、33項執法事項,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太湖流域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二)項和第六十七條第二款,對“對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橋樑、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築物、構築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等行為的行政處罰”“對太湖流域擅自佔用規定的水域、灘地等行為的行政處罰”行使執法職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三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上述行為造成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的行使執法職責。

三、強化執法協調聯動

各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結合實際,進一步釐清執法主體權責和執法邊界,積極探索建立兩部門協同聯動機制,強化共同關注領域的聯動執法,建立信息共享和大數據執法監管機制,加強執法協同,降低執法成本,形成執法合力。

小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橋樑、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築物、構築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准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太湖流域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太湖流域管理機構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由太湖流域管理機構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依法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一)擅自佔用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線內水域、灘地或者臨時佔用期滿不及時恢復原狀的;(二)在太湖岸線內圈圩,加高、加寬已經建成圈圩的圩堤,或者墊高已經圍湖所造土地地面的。

《太湖流域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太湖岸線內圍湖造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來源:水利部政策法規司、赤峰水利

編輯:張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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