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拆迁十二年后,实际面积与协议面积相比缩水怎么维权?

用户4551195364856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返还已付款及息金的,应予支持。买受人认可继续履行合同,房屋事实上面积小于合同商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息金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两倍返还买受人。

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可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以下条款来进行维权:

一、对测量结果有疑问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因此当被征收人在拿到房屋评估报告时,发现评估报告上记载的房屋面积与实际面积有出入,则可以要求评估机构进行解释。

 二、对评估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评估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三、对复核评估有异议可以申请专家鉴定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五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因此,当我们遇到测量面积与房产证上的面积不符合时,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核评估,复核评估有异议还可以申请专家鉴定,直到结果符合实际情况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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