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液經銷商復工難解還租困局,法院妥善調解結案

4月21日下午,上海長寧法院院長米振榮擔任審判長,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並當庭調解結案。該案為該院審結的

首例涉疫情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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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系出租方,被告承租方系一家代理銷售醫用級消毒液的民營企業。因被告拖欠數月房屋租金及物業管理費,雙方經多次自行協商,仍對是否繼續履行合同、租金和管理費的金額、及滯納金、違約金以及保證金的處理等無法達成一致,故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的相關費用並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被告辯稱,因銷售的消毒液價格高於普通民用消毒液且銷售渠道受限,加之春節期間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分裝消毒液的包裝瓶生產商、及標籤印刷廠等產品銷售鏈相關企業延遲復工復產,消毒液的分裝難以完成,銷售受此影響一度陷入停滯,公司資金週轉陷入困境,希望原告能夠給予履行寬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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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合議庭充分聽取雙方的訴訟主張,考慮到被告實際經營困難的原因及履約誠意和履行能力,法庭在依法、自願的基礎上,積極引導雙方當事人秉持調解協商、互諒互讓、共渡難關的原則,促成雙方達成了調解。

最終原告同意給予被告一定的履行寬限期,並同意若被告在期限內支付欠付的租金及管理費,則免除其滯納金,且不再要求支付違約金和律師費,雙方繼續履行係爭租賃合同。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中小民營企業生產經營面臨較大的不確定性和資金週轉壓力。2月底,中央政法委會同“兩高兩部”制定了《關於政法機關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的意見》,提出12項工作舉措和具體要求,努力為企業有序、順利復工復產,為穩定社會預期、為維持正常經濟社會秩序提供優質高效、堅強有力的執法司法保障。

135編輯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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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的生產經營受到疫情的影響,且被告代理銷售的產品與疫情防控緊密相關,屬於疫情時期重要物資。

上海長寧法院充分發揮民商事審判職能作用,妥善審結此案,既依法保障了作為債權人的出租方的合法權利,也緩解了民營企業承租人的資金週轉壓力,在疫情防控期間為促進實體經濟和民營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更好地服務保障復工復產和經濟社會發展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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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 安 長 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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