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規範使用的常見問題

商標規範使用的常見問題

哪裡有創業,那裡就需要商標。


商標申請是創業繞不過的話題,然而,絕大多數的創業者對商標註冊是知之甚少的。


2018年上半年我國商標註冊申請量358.6萬件;今年6月,我國商標累計申請量3142.8萬件,累計註冊量1939.5萬件,有效註冊商標量1680.7萬件,平均每6個市場主體就擁有一個有效商標。


驚人的數據背後是市場主體的突飛猛漲,小知想說的是,商標的名字是越來越不容易起,冥思苦想了幾天也可能因為近似而不能申請註冊!


目前的商業標識保護體系


1 . 什麼是商業標識?

一般而言,商業標識是指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表明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所有標記。


WIPO《關於反不正當競爭保護的示範規定》第2條第2項 [ 混同示例 ] 中,列舉了如下商業標識:(i)商標,無論註冊與否;(ii)商號;(iii)商標或商號以外的商業標識;(iv)產品外形;(v)產品或服務的表徵;(vi)知名人士或著名虛構角色。


同樣,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分別在舊法(1993)的第5條和新法(2017修訂)的第6條的混淆行為條款中,以列舉的方式有所體現,具體歸納如下:商品名稱、包裝、裝潢、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


2 . 商業標識的一般保護形式:行為法抑或財產法?


由此可以看出,對於商業標識的一般保護是通過禁止混淆行為實現的,因而商業標識的保護具有行為法的屬性。經營者對於商業標識的選擇和使用具有自主權,但是商業標識本身處於公共領域之中,並不因先用或長期使用而對商業標識的符號本身具有財產權利,經營者不能對作為符號的商業標識主張財產權。


3 . 商業標識保護的實質:商譽、法益、知名度?


經營者對於商業標識的長期使用,獲得的是累積在商業標識之後的商譽。但是其他經營者出於牟利的目的,在自己的產品或服務上附加了相同或類似的商業標識,而消費者在消費中可能因為混淆而發生誤認,這種行為對於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實際利益都會產生直接影響,同時也會對抽象的競爭秩序產生破壞作用。因而被附加上商譽之後,避免商業標識被混淆就是一種值得法律保護的法益。


4 .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誕生:一般條款與案例法


在此,司法決定對享有商譽的商業標識進行保護,但是下一步的問題在於,這樣一種保護的法律依據是什麼?法律依據的背後是法律關係,法律關係的實質是識別在什麼樣的條件下對什麼的情形提供法律上的救濟。


一般認為,現代意義上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發端於法國民法典上侵權行為法的一般規定。由於侵權行為法的一般條款較為抽象,而且侵權行為法一般也是用於處理法律上明確的權利與可感知的實體財產,所以對於侵權行為法一般條款的創新性適用必然締造了反不正當競爭法案例法的屬性。也就是法律依據本身對於案件的處理的指引太少,也沒有明確的事前標準可以用來參考以決定什麼情況下進行救濟,什麼情況下拒絕。


反不正當競爭法從侵權法中獨立出來之後,並沒有改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基本屬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基石依然是一般條款和案例法積累,在案例積累達到一定程度的時候,通過學理分析完成類型化與構成要件的明確化,供司法裁判適用,同時也可以在適當的時候通過立法的方式對司法經驗的積累予以正式認可。


5 . 私法上的救濟:原則性的一般條款與類型化的具體規則


合同法上眾多對於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分配,是作為當事人意思表示的補充出現的,在當事人意思表示不明或有所遺漏的時候用來填補漏洞;《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一般條款,同樣起到了這種填補漏洞的作用,在明確列舉的反不正當行為不能夠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不能夠提供救濟的時刻,由一般條款入手處理此類案件。


這裡涉及的一個隱含的問題,是在不知道規範構成的情況下,如何識別一種情形是否應當獲得救濟,或者一種行為是否令其得到制裁。其實,不正當競爭行為基本可以等同於違反誠實信用的行為,具體到經營行為中則是商業道德。在司法裁判不斷專業化、類型化的情形下,法律人群體都遺忘了,法律下的行為人是遵循一般的法律原則行事,這些抽象的法律原則與一般的道德觀念和正義情感相一致,能夠獲得行為人的瞭解和認同。如果據守司法三段論、要件九步法,則反不正當競爭法就根本不會誕生;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就是通過法律原則作為通道實現的。

依照規則作出的裁判,如果明顯地違反了法律原則帶來的感受,就應當在法律原則的視角下重新審視。


6 . 作為典型商業標識的商標:財產法進路的保護


一般認為,典型的知識產權有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和商標權。顧名思義,知識產權是指智力成果作為財產權來保護;而商標權顯然不是“知識”產權。由於歷史原因人們習慣上稱呼商標權為知識產權,在更進一步的分類中,知識產權被分為了“創造性成果權”與“識別性標識權”兩大類。很明顯,“創造性成果權”才是智力成果意義上的知識產權,而“識別性標識權”則是指商標權這種無形財產權。

因此,商標作為商業標識之一種,已經不再一種不確定的法益形態,而是獲得了明確的財產權形式。商標法也提供了系統性的保護和救濟途徑。


7 . 商業標識保護的三層體系: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具體條款與一般條款


因此,在商業標識案件中,我們首先考慮是否能夠得到商標法上的救濟,其次是是否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上類型化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最後再考慮能否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一般條款獲得救濟。依此順序,獲得救濟的不確定逐漸增大,獲得救濟的標準逐漸模糊,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也隨之加大。


註冊商標不規範使用有哪些類型?


(一)使用商標的主體不合法。


主要表現為:
1.企業進行分立、合併、轉制或更名等形態變化時,其商標權主體已經相應發生變化,卻沒有辦理商標轉讓或更名,即商標權主體“當變不變”。


  

2.企業形態沒有發生變化,卻自行改變了商標註冊人的名義,即商標權主體“不當變而變”。
  

3.自行將註冊商標轉讓給他人並以他人名義進行使用。
  

4.商標許可使用不當。
  

(二)使用的商標不合法。


主要表現為:
1.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顏色或其組合但仍然加註註冊商標標記。
  

2.商標註冊有效期滿,原註冊人沒有申請續展仍然繼續使用並加註註冊商標標記。
  

3.廣告宣傳中商標使用不當。如在廣告語中,使用他人的商標抬高自己商標的知名度或者以自己的商標貶抑他人商標。
  

4.純視覺意義的註冊商標(如熊貓圖形商標)在實際使用中混淆純聽覺意義的註冊商標(如熊貓文字商標),或者純聽覺意義的註冊商標(如熊貓圖形商標)在實際使用中混淆純視覺意義的註冊商標並造成消費者誤認。


  

5.組合商標使用不規範。組合商標使用是指商標註冊人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兩件或兩件以上的註冊商標。
  

(三)使用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名稱、範圍不合法。


主要表現為:
1.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範圍使用其註冊商標並仍然加註註冊商標標記。
  

2.服務商標使用不當。
  

3.擅自改變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名稱,或者實際使用的商品名稱模糊、概念含混。
  

4.共存商標使用不當。
  

5.反向假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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