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經濟條件好的一方一定能取得孩子的撫養權嗎?

離婚時,經濟條件好的一方一定能取得孩子的撫養權嗎?

離婚時,經濟條件好的一方一定能取得孩子的撫養權嗎?

先看看法律的相關規定。

《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993年11月03日實施)開篇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上述規定表明,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是法院解決子女撫養問題需遵循的首要原則。適用“未成年子女利益優先原則”,首先應當考慮撫養一方是否具有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經濟能力,而不是哪一方能提供更多的物質財富條件;其次,應當考慮撫養一方能否提供讓子女身心得以健康成長的安全環境和關愛;再次,要排除因傳染性疾病或者不良嗜好而造成不利於子女撫養的因素。也就是說,經濟條件並非確定子女撫養權的決定因素,決定性因素是考慮子女利益最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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