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訴訟:出生時造成新生兒七級傷殘,醫療過錯該如何判定?

【摘要】吳某因分娩在被告醫院婦產科住院,未具體預估胎兒體重,也未書面告知剖宮產優缺點。產鉗助娩一女性活嬰,4100g,右上肢活動受限。後,原告傷情被診斷為臂叢神經損傷。2019年11月20日法院經審理認為,產婦在被告處分娩,後因被告在對原告母親吳某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造成(右)臂叢神經損傷損傷,參考鑑定意見,法院酌定原告的損失由被告按68%予以賠償為宜,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99439.9元。

【關鍵詞】醫療糾紛,剖宮產,自然分娩,臂叢神經損傷,告知義務

醫療糾紛訴訟:出生時造成新生兒七級傷殘,醫療過錯該如何判定?

醫療糾紛:依法行醫,依法維權


一.司法案例

2017年11月2日8時44分,原告母親吳某因分娩在被告婦產科住院,被告婦產科入院記錄診斷為G1P0孕40+6周;LOA先兆臨產;胎膜早破。但是未具體預估胎兒體重,也未書面告知剖宮產優缺點。婦產科分娩記錄記載,原告母親吳某於2017年11月3日10:15產鉗助娩一女性活嬰,4100g,Apgar評分7-9分,會陰三度撕裂。

原告及原告母親吳某於2017年11月9日出院,出院小結記載,產房之女因產鉗助產出生,目前右上肢活動受限。為確定原告病情及治療方案,原告父母帶原告於2018年3月12日至2019年4月11日到復旦大學附屬華山醫院門診治療,原告父母曾帶原告於2018年3月28日到復旦大學附屬兒科醫院門診治療,原告傷情被診斷為臂叢神經損傷。

2019年11月20日法院判決,被告x市第一人民醫院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鄧某各項損失299439.9元。

二.律師點評

x市第一人民醫院在對原告母親吳某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醫療過錯與原告的損害後果(臂叢神經損傷)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系主要原因,醫療過錯的參與程度擬為60%-70%)。原告因分娩過程中致右臂叢神經損傷術後,構成七級傷殘;原告右臂叢神經損傷,其護理期按傷後至本次評殘前一日;營養期為傷後180天。依據參考鑑定意見,法院酌定原告的損失由被告按68%予以賠償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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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難點解讀

患方認為,被告作為醫療機構,應當積極謹慎提供符合規範的診療服務,但其違反醫師高度注意義務,未與預判胎兒體重,懷疑巨大兒時選擇生產方式錯誤,運用助產方式時暴力牽拉等,具有明顯醫療過錯,並給原告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極大的損害。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具狀貴院,請求判如所請。

醫方辯稱,1、原告是在被告醫院生產的,在被告醫院的醫療費用,無論被告是否存在過錯,該費用是必然發生的,與被告的過錯沒有關聯性,原告不應當主張;2、法院雖然委託了鑑定機構對過錯進行鑑定,但鑑定機構在2018年12月7日進行鑑定時該機構沒有鑑定資質,其鑑定結論不應當作為定案依據;3、責任比例60%-70%,醫院認為鑑定機構是沒有資質的,最多隻能按照60%計算。

四.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原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五.小結

產婦吳某到被告處住院,後因被告在對原告母親吳某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致(右)臂叢神經損傷損傷,故被告對原告的損害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經法院確認,司法鑑定科學研究院是有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故對被告辯稱,鑑定結論不應當作為定案依據的辯解不予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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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1.醫療糾紛:剖宮產手術中因操作不當,導致子宮動脈假性動脈瘤形成。2.醫療糾紛:自然分娩中未及時行剖宮產終止妊娠,致新生兒腦性癱瘓。3.醫療糾紛:產婦及其家屬具有剖宮產或自然生產的選擇權和決定權。4.醫療糾紛:無指徵行人工破膜發生急產,致新生兒腦性癱瘓五級傷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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