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陸區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陸某兵等人涉黑案公開宣判

下陸區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陸某兵等人涉黑案公開宣判


下陸區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陸某兵等人涉黑案公開宣判

9月22日下午,下陸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陸某兵等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一案一審公開宣判。共17名被告獲刑,陸某兵、黃某萍、陸某全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二十二年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二至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14名被告人分別判處十七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陸某兵於1993年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滿釋放後,不思悔改,通過暴力手段樹立惡名,2009年開始,為獲取更大經濟利益,陸某兵、黃某萍在被告人陸某全資助下成立公司,招錄被告人黃某春等6人為公司員工,通過賄賂等手段,有組織地多次盜竊國有企業資產,進一步增強組織經濟實力,在此過程中,逐步形成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2014年6月,被告人陸某凡等7人相繼加入該組織,組織勢力迅速膨脹。該組織結構穩定,層級分明,成員眾多。陸某兵、黃某萍對整個組織的發展、運行活動進行決策、指揮、管理。陸某全利用其社會地位以及雄厚的經濟實力,對組織發展壯大及組織成員提供強力支持和庇護,實現“以商養黑、以黑護商”。黃某春、陸某凡、佔某、陸某、陸某斌按照陸某兵、黃某萍指示,積極參與實施或組織、安排其他成員實施系列違法犯罪活動,造成重傷1人、輕傷2人、輕微傷2人,非法斂財一千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為,陸某兵、黃某萍網羅多人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眾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該組織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盜竊、故意傷害、聚眾鬥毆、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採礦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稱霸一方,在下陸區“陸柏林灣”及其周邊、鐵山區“黃石市石灰石礦”等地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秩序、社會生活秩序,該組織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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