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了,前夫不讓看孩子,拒絕我和孩子的任何接觸,該怎麼辦?

秦瀟銘


《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在不影響孩子生活和學習的前提下,父或母是有權利探視子女,只是要經過撫養方同意。

不知道你的前夫為什麼不讓你看望孩子,只要你是正當的要求,你擁有探視孩子的權利。女人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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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父和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但是,還補充了一點:父或母探視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視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視的權利。請您對照以上條例,行使自己的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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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與對方無法協商的情況,可以先向對方居住地的婦女聯合會、區調解中心申請介入調解,協商探望孩子的方式。經調解後仍然不予以配合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行使探望的權利,如果一方不予以配合,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可以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作出警告、罰款和拘留的決定,由法律切實保護探望權的行使。

無論離婚與否,孩子都不是報復對方的工具,有愛的環境對孩子的成長至關重要。孩子是無辜的,千萬不要讓孩子成為婚姻中最大的犧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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